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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保管财产期间私自使用 法院:司法拘留

2018-05-13 23:53:57 信息来源:发布者:艾森新闻网点击量:

据海淀法院网消息,强制执行案件中,执行法院会对知法抗法、拒不执行的“老赖”依法采取拘留等强制措。但是,在近日的一起案件中,海淀法院执行局却依法司法拘留了申请执行人。 

  据了解在该案中,申请人吴某因被执行人侯某等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偿还欠款500余万元,遂向海淀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查封并强制腾空了被执行人侯某名下房屋的一套等待拍卖,暂交予申请人吴某负责保管,明确告知申请人吴某在保管期间不得有转让、抵押、出租、使用等行为。 

  后该房屋经海淀法院依法拍卖后,要求房屋保管人吴某依法交付房屋时,吴某却因私自将房屋出租他人使用,导致该房屋暂无法交付买受人。吴某私自使用、出租由其保管财产的行为,阻碍了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妨害了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正常进行,情节严重,海淀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 

  法官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因此,申请执行人作为民事执行中的债权人,为了早日实现民事权益,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对由申请人负责保管的财产,申请人应当依法履行作为保管人的职责,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若因贪图一时之利,实施妨害执行的行为,那么申请人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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