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岛日报》3月19日发表题为“非同权股须慎推 得陇望蜀宜三思”的评论文章,全文内容如下:
争议多时的“同股不同权”在证监开绿灯下,终于有望在港推行,目前正进行市场咨询,最快可以在下月接受上市申请,为本港股市踏出重要一步。在保障投资者前提下,证监跟港交所同意这类“同股不同权”公司要设一定门槛,亦仅限公司创办人以个人身分享有优惠。可是,港交所顺应部分市场人士意见,有意就企业分拆新经济业务上市亦享有非同权再咨询市场,此例一开无异于让特权承传下去,对其他投资者绝不公平,亦扭曲审慎推行“同股不同权”原意,得陇而望蜀,必须三思!
保竞争力惟有亮绿灯
四年前内地网购龙头阿里巴巴有意来港上市,但因其采用“同股不同权”的架构,最终未获放行而要改往美国挂牌。事件引起市场探讨本地应否引入特别股权架构股份上市。港府为保香港金融中心地位在背后斡旋,最终证监首肯引入“同股不同权”。
“同股不同权”有违香港股市崇尚一股一权的公平原则,对保障投资者并非最好选择。无奈不少创新型企业创办人创业资金有限,在公司发展阶段要引入投资者,令创办人持股比例往往不太高,遂要求“同股不同权”让其保留公司影响力及话语权。香港为保竞争力,惟有亮起绿灯。
在港交所的框架建议下,“同股不同权”公司必须为创新型企业、市值要超过一百亿元,而且仅容许对公司有重大价值的创办人个人持有,倘创办人离开公司、出售股份或逝世,有关股份的非同权优惠便会丧失。目的是免制度被滥用,使“同股不同权”仅限于少数公司,亦只容许个人持有,免特权承传下去,不利保障投资者。
可是,港交所在部分市场人士要求下,有意稍后会就企业持有“同股不同权”再咨询市场,甚至容许企业分拆创新业务上市,亦可以享有非同权待遇。若企业都可享有此优惠,与当初审慎推行,务求令非同权为特别、稀有、对创办人非同权变相设“日落条款”的原意相违。
首先,上市企业本身已有较丰厚资源发展业务,亦可透过市场集资,根本不需要透过非同权保障话事权。此外,企业持股可以转手、抵押,甚至订立一些复杂的合约变相转让控制权,持有非同权的企业可能已非由创办人控制,那么与“同股不同权”保障创办人,继续对公司作出重大贡献的原意已不符。
企业股权如可以不断传承,现时对创辧人的非同权“日落条款”将形同虚设,与保障投资者的原意南辕北辙。
新鲜事物影响未知
“同股不同权”属新鲜事物,亦是在保持金融中心竞争力的大前提下,无可奈何地要香港市场接受,推行成效、投资者保障以至对香港市场声誉的影响仍未知,必须审慎推行及深入研究对市场影响,不宜仓卒再为企业持股咨询。证券商、保荐人等“市场人士”站在做生意立场,要求就此咨询无可厚非,但证监会、港交所应有更宏观看法,平衡保持竞争力及保障投资者的利弊,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