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岛日报》1月29日发表题为“DQ周庭为防立会出轨”的评论文章,全文内容如下:
三月举行的立法会补选提名今天结束,一如所料,香港众志常委周庭被选举主任取消参选资格,晋身立法会之梦粉碎,亦是自决派一次重大政治挫败,未来参政之路等于全断。对于这次DQ行动,可以从法律与政治两个角度分析,社会大可进一步深入讨论,但公众必须明白一点:如让自决派和港独派成功“入侵”,陆续取得议席,立法会的宪制地位必受冲击,终会陷入出轨危机,而一国两制亦随之动摇,香港必须尽力防止这灾难性后果。
有案例可援 挑战不容易
选举主任今次取消周庭的参选资格,主要法律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二〇一六年就《基本法》第一零四条的释法,当中讲明参选立法会的人士,必须拥护《基本法》及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这是出任立法会议员一定要符合的法定要求。由于周庭所属的香港众志,将“民主自决”列在最高纲领,违反《基本法》所定香港主权属中央的原则,故她不可能履行立法会议员的基本法律责任,遂裁定不让她参选。
虽然周庭已签署确认书,甚至声明不赞同港独,但选举主任根据她一直以来的政治主张,及与香港众志的政治联系,判断她并非“真心”拥护《基本法》。事实上,她在提名前改变口径,凭常理都可看出这是权宜之计,以博入闸。
周庭如就DQ进行司法覆核,将争拗带到法庭,政府也有案例可援。港大法学院教授陈弘毅就指出,二〇一六年立法会选举时,主张港独的“香港民族党”陈浩天,报名参选新界西,当时选举主任裁定他“主张和推动港独”,不符参选要求,故提名无效。陈浩天在当年九月向法院提出选举呈请,质疑选举主任的权力和决定非法,去年原讼法庭判他败诉,惟至今未颁布判决书。陈弘毅认为该案的判决,与周庭被DQ有直接关系,包括取消参选资格的法律依据,及选举主任有无权力等。
不过,陈浩天案即使有判决,还须待上诉再争拗,可能要在终审法院作最终定夺,那将会是两三年后的事了。
吃亏学聪明 第一线设防
特区政府今次行动,在法律理据方面早有准备,周庭要司法覆核挑战并不容易,且需时甚长,影响不了三月的补选,自决派被拒于闸前已成定局。从政治角度看,特区政府这一步事在必行,因为近年多番痛苦经验令其深刻明白到,要防范自决派和港独派“入侵”立法会,必须在提名阶段设防,如果让他们巧用伪装策略,钻空子成功报名,并顺利当选,便后患无穷。
当年就是因为“第一防线”部署不严,给了游蕙祯与梁颂恒机会当选,昂然步入议事堂,如果不是他们自己犯错,搞出宣誓风波,今天议会内情况将更不堪设想。
立法会是特区管治一个重要部分,如果让主张自决的激进政治势力占据,将之变成反《基本法》与反“一国两制”的舞台,香港必会陷入严重政治危机,对经济社会的损害难以考量。为了大多数市民的利益,各方必须防止这局面出现,在危急时采取非常手段也在所难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