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石狮破获一起污水排放污染环境案
2019-05-25 19:41:04 信息来源:发布者:艾森新闻网点击量:
石狮公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可总有不法分子为一己私利铤而走险
近日,石狮公安成功
破获一起污水排放污染环境案
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
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5月14日
2019年5月14日,石狮市生态环境局向石狮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移送蔡某鑫五金电泳加工项目涉嫌污染环境案称:蔡某鑫在石狮市蚶江镇东垵村福寿路某经营的五金电泳项目未遵守法律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将含锌电泳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从车间的墙壁通过一根白色PVC管排入外环境。
2019年5月10日,执法人员查获该加工项目,经抽取多处废水检测,最低锌含量57.8mg/L,超出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11.56倍,蔡某鑫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目前,案件正进一步侦查当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第十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生态环境安全关乎千家万户、关乎子孙后代,环境保护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石狮公安对于环境污染案件将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严查一起。希望全市人民监督举报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让我们携起手来为建设宜居美镇添砖加瓦,共同守护幸福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