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侦破的这起大案 为何“亮相”今天的公安部新闻发布会
2019-03-11 00:09:36 信息来源:发布者:艾森新闻网点击量:
今天上午,公安部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套路贷”新型黑恶势力犯罪有关情况。据了解,截至目前,全国公安机关共打掉“套路贷”团伙1664个,共破获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案件2162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6349名,查获涉案资产35.3亿余元。发布会上,由浙江台州警方侦破的“4.26网络套路贷”案件作为典型案例向媒体介绍。
何为“套路贷”?
所谓“套路贷”其实是一种新型黑恶犯罪,它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骗取受害人签订虚假合同增值债务,伪造资金流水等虚假证据,并以审核费、管理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高额费用,恶意制造违约迫使受害人继续借贷平账,不断垒高债务,最后通过滋扰、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手段催讨债务,达到非法侵占受害人财物的目的。
台州警方破获“4.26网络套路贷”犯罪团伙,200余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归案。资料图
“你借800元,还我一套别墅”
台州警方侦破的“4.26网络套路贷”就是打着小额贷款的幌子实施犯罪,该犯罪团伙的口号是:你借800元,还我一套别墅。
在这起我省破获的最大“套路贷”案件中,受害人是如何一步步走进犯罪团伙精心设置的“套路”中?台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陈正方在发布会上介绍了这起案件的来龙去脉。温岭人林某是刚从学校出来踏入社会的小青年,去年2月中下旬,他在手机上发现一条网上小额贷款的小广告,就按照广告上的提示,通过提供微信朋友圈及手机通讯录方式,向网贷公司借款1500元,扣除利息400元,对方在网上付给他现金1100元。为了防止出现借钱不还的风险,放款人让他打了3000元的欠条,归还期限为5天,逾期费每小时500元。
然而,就在还款期临近时,网贷公司向林某推荐其他网贷公司继续网贷,用于偿还前笔借款本息。通过反复借款平账,截至3月16日,深陷“套路”的林某累计网贷家数达60余家,本息8万余元,实际已支付给网贷公司2万余元,但是虚高的借条已经达20余万元。
在林某没能按时还款的情况下,网贷公司通过使用“呼死你”软件骚扰被害人通讯录内人员,推送恐吓信息给林某,并扬言发布到网上等手段骚扰、恐吓林某,逼迫其偿还虚高本息及逾期费。林某被债务逼得走投无路,向当地警方报案。接警后,台州警方确定这是一起新型的“套路贷”诈骗案件,福建省福州市龙腾肆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有从事“网络套路贷”重大作案嫌疑,并成立“4.26网络套路贷”案件专案组,开展专门侦查。
去年6月1日,在浙江、福建两地警方的协调指挥下,400余名警力到福建省福州市开展集中收网行动,抓获了涉嫌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的犯罪嫌疑人246人,摧毁了以吴某、饶某为首的特大“4.26网络套路贷”犯罪团伙,刑事拘留200余人。侦查中,警方发现此案涉及全国各地的受害人已达数千人,涉案金额上亿元。该犯罪团伙甚至提出了一句口号:你借800元,还我一套别墅。专案组在犯罪窝点发现一本账目,上面载明:20天时间他们放贷2400多万元,利息达200万元。他们分工明确,有审核、放贷和催款等专门部门。其中,催款就是通过网络软暴力实施,往往逼得受害人走投无路,债台高筑,甚至轻生。
浙江这样堵死“套路贷”套路
去年以来,我省向“套路贷”新型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发起了强大攻势。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制定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套路贷”犯罪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同时,针对此类案件因为“定性难”而无法立案的困境,《意见》也给出了明确“定性”,并就此类案件的共同犯罪认定、犯罪数额认定和涉案财物处理给出了指导性意见。
去年2月,玉环法院在全省率先出台《关于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的实施意见》,并连续两期公布“职业放贷人名录”共87人次,还从审判执行的6个方面入手,对职业放贷人利用诉讼程序将非法利益合法化进行严格规制,起到较好的威慑效果。
警方提醒:不要让套路得逞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面对“套路贷”陷阱,要做到“三要三不要”:一要树立正确的消费 观,量入为出,理性借贷;不要不计后果,盲目借贷。二要选择有贷款资质的正规金融机 构贷款,不要轻信没有资质的非正规公司发布的“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的虚假宣传广告。三是一旦 发现遭遇“套路贷”,要及时向警方报案,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要因为害怕,被不法分子恐吓、威胁 ,在“套路贷”的陷阱中越陷越深,遭受财产损失和不法侵害。
针对“套路贷”这种新型犯罪,确实套路很深,也让人防不胜防,公众针对这种犯罪应该如何增强识别和防范的能力?
在“套路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处心积虑设计各种套路,制造经济纠 纷假象,将虚构的债务合法化,非法强占他人财产,具有非常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套路贷”与普通的 民间借贷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一是出借目的不同。民间借贷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而“套路贷”是以 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
二是手 段方法不同。民间借贷一般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受民事法律的保护,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 违约的情况,而“套路贷”则存在诱骗受害人签订虚假合同,制造银行流水,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等多种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主动追求并制造“违约”事实发生,为下一步设计“套路”,非法占有更多 财物奠定基础。
三是法律后果不同。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是属 于违法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不仅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还伴随产生多种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受害人 人身权、财产权,其签订的虚假借款合同以及恶意垒高的债务一律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