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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作协原副主席王明韵强奸案改判缓刑 已被省作协除名

2018-02-09 20:50:46 信息来源:发布者:isen点击量:

王明韵

  历时近一年的安徽省作协原副主席王明韵强奸一案,近日有了终审结果。

  澎湃新闻日前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2017年12月19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中院”)对王明韵强奸一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王明韵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的定罪量刑;王明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8年2月8日,安徽省作协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二审判决生效后,安徽省作协对王明韵安徽省作协副主席及安徽省作协会员的身份作出了除名处理。

  王明韵当选安徽省作协副主席已有4年多时间。

  公开资料显示,王明韵是国家一级作家,笔名兰坡,2013年12月当选安徽省作协副主席,并担任安徽省文联主管主办的《诗歌月刊》杂志社主编。

  王明韵1992年从中央党校管理系毕业,曾在一大型企业任团委副书记、办公室主任。1980年王明韵开始发表作品,2004年加入中国作家协会,著有诗集《给一朵云》《放飞的鸽群》《最后的道路》《虚构的手势》《原罪》等,散文集《为生命流泪》,报告文学集《走进自己的风景》。2014年,王明韵出版了个人回忆散文随笔集《我的妥协之旅》。

  合肥中院2018年1月26日发布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王明韵强奸二审刑事判决书(2017皖01刑终762号)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明韵,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大学文化,住合肥市蜀山区。2017年1月7日,王明韵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蜀山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蜀山区法院”)审理蜀山区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明韵犯强奸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皖0104刑初3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明韵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合肥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蜀山区法院原判认定,2017年1月6日10时50分许,被害人陈某依约来到被告人王明韵居住的合肥市蜀山区某小区,准备在附近的咖啡馆与王明韵签订合作协议。王明韵下楼与陈某见面后,提出让陈某到其家中签约。因当时正下雨,陈某同意并跟随王明韵来到其家中。

  到王明韵家中后,两人在客厅喝茶、聊天,未及时签订合作协议。12时30分许,王明韵让陈某在其住处吃饭,并用手机点餐但未操作成功,后由陈某通过手机点外卖送餐。约半小时后,两人在餐厅开始用餐,王明韵拿出一瓶喝剩下的茅台酒,劝陈某一起饮用。陈某喝下一杯白酒后,感觉头晕,就趁上洗手间之机联系其男友杨某,让杨某冒充客户打电话催其离开。陈某接到杨某电话后,以自己下午还要与其他客户见面为由谢绝喝酒,但王明韵继续劝陈某喝酒。

  原判认定,陈某总计喝下3小杯约2两白酒后出现醉酒症状,逐渐失去意识。王明韵遂将陈某抱至其住处西侧卧室床上,脱掉陈某下身衣服,与陈某发生了性关系。当晚20时许,陈某醒来发现自己下身赤裸,慌乱中穿上外裤即离开现场。23时许,陈某回到住处,杨某得知陈某的遭遇后即电话报警。

  2017年1月7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明韵位于合肥市蜀山区的住处将其抓获归案。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明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王明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

  原审被告人王明韵上诉认为:其亲属在二审期间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对其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提出了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合肥中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王明韵犯强奸罪的事实已被一审判决列举的证据证实,所列证据已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合肥中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合肥中院另查明,该案二审期间,上诉人王明韵亲属与被害人陈某达成和解协议,王明韵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补偿。被害人陈某向合肥中院出具了书面谅解材料,对王明韵予以谅解,请求合肥中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合肥中院认为:上诉人王明韵违背妇女意志,在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下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二审期间上诉人王明韵认罪悔罪,其亲属积极补偿被害人,取得了谅解,可以对上诉人王明韵适用缓刑。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一款、第72条第一款、第73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蜀山区法院(2017)皖0104刑初351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对被告人王明韵的定罪量刑;

  二、上诉人王明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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