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卫工资低于最低标准 法院判决支付差额部分
2018-01-18 21:49:54 信息来源:发布者:isen点击量:
原标题:门卫工资低于最低标准 法院判决支付差额部分
原告武某自2009年开始在被告处担任门卫工作至2017年,期间每月工资为600元。因存在劳动争议,武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广饶县某镇政府支付工资差额等各项损失。近日,广饶法院审理了这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判决广饶县某镇人民政府向原告武某支付工资差额64660元、经济补偿金14535元。
原告武某在被告广饶县某镇人民政府原农委大院担任门卫工作,期间每月工资为600元。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7年3月底终止。2017年9月1日,原告向广饶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广饶县某镇政府支付工资差额、加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等各项损失1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本案中,被告未按相关规定向原告支付相应工作报酬,且支付的工资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补齐截止劳动关系解除之前的相应的工资差额部分。
原告虽主张用人单位应支付赔偿金,但责令限期支付赔偿金主体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而非人民法院,因此原告的该请求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而不应由人民法院主管;退一步讲,即便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予以处理,亦应当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且原告在庭审中也未提交关于赔偿金已经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先行处理的证据,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原告可按相关程序另行处理。因被告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未给原告缴纳相关社会保险,故劳动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劳动法》相关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因此,被告作为基层人民政府更应该严格执行法律,模范遵守法律,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