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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中院开庭重审一起“一地多卖”案并当庭宣判

2018-01-15 22:04:17 信息来源:发布者:isen点击量:

 天涯法律网讯(周莹)近日,三亚中院开庭重审“一地多卖”纠纷案,由于案情复杂,涉及人数众多,三亚中院邀请市人大、纪委、检察院、公安局、新闻媒体等多家单位旁听庭审,进一步增强法院审判的透明度和公开度,确保案件审理公开、公平、公正。
  本案争议土地共有两块,性质为国有划拨地,位于三亚市吉阳区红沙开发区,现仍登记在三亚市航运总公司第三公司(简称航运三公司)名下。

  2011年12月,三亚城郊法院因另案作出民事判决,将涉案土地使用权判归张钦,该判决已生效。

  2010年3月起至2011年12月期间,张钦将涉案土地使用权先后转让给吴某和海南祥荣置业有限公司(简称祥荣公司),已收取吴某转让金220万元,并向祥荣公司借资3000万元。2012年4月,祥荣公司以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申请法院查封了涉案土地并以张钦为被告提起诉讼。在案件诉讼期间,张钦再次先后将涉案土地分别转让给中润联华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中润北京公司)和李某,张钦向中润北京公司项目公司——中润三亚公司借资681.6万元,收取李某转让金4800万元。中润北京公司2014年以张钦为被告提起了诉讼,三亚中院依法对祥荣公司诉张钦,中润北京公司诉张钦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合并为一案审理,并作出判决。张钦、祥荣公司均不服判决,上诉至省高院。

  省高院二审期间,张钦与李某到海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海南省仲裁委员会在查明涉案土地“存在司法保全、查封”的情况下,仍于2015年10月组织双方达成“张钦清除涉案两块土地使用权上存在的司法保全、查封等影响土地使用权过户的障碍、将涉案土地过户登记至项目公司金砖公司名下”的调解协议,仲裁调解将涉案土地过户至项目公司——海南金砖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金砖公司)名下。后李某向海口海事法院对该仲裁调解书强制执行,海口海事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与此同时,省高院以应当将案外人李某追加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案件诉讼为由,于2015年12月23日裁定将案件发回三亚中院重审。

  2017年12月20日,三亚中院正式开庭重审该案。1月5日,案件再次开庭,并当庭宣判。三亚中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张钦在未依法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证的前提下,为谋取不当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一地多卖”,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在涉案土地被依法查封后,不顾案件正在法院审理中,将已被查封的涉案土地作为标的物,多次非法转卖,与胡某、李某订立合作开发协议;张钦与李某无视民事诉讼程序,在案件诉讼期间,涉案土地已被查封的情况下,申请仲裁,并达成仲裁调解,将正在诉讼中的涉案土地违法作出处理,侵害其他权利人的利益。

  三亚中院对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调解书不作为此案的判案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拔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的规定,张钦擅自转让涉案土地,均不符合以上法定条件,其与吴某、胡某、中润北京公司、李某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及航运三公司与祥荣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均为无效,但航运三公司与祥荣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中有关借款、还款、计息等条款有效,张钦应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祥荣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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