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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林业部门被批失职失责、欺上瞒下

2019-05-14 22:44:01 信息来源:发布者:艾森新闻网点击量:

 

  2011年9月,安徽省林业厅与泾县政府就扬子鳄保护区和开发区边界问题擅自达成协议,未向省政府报告;同年10月,泾县开发区违法占用的区域全部被划至保护区界外。中央第三生态环保督察组认为,安徽省林业部门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

  督察组认为安徽一些地方和部门敷衍整改、表面整改、假装整改,点名批评巢湖市及合肥市巢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芜湖市、宿州市、亳州市。

  5月11日,中央第三生态环保督察组向安徽省反馈“回头看”情况指出,安徽扬子鳄保护区双坑片区约602公顷被泾县开发区侵占,扬子鳄栖息地受到破坏。安徽林业部门作为扬子鳄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直接管理单位,一直遮掩隐瞒违法事实,欺上瞒下,导致保护区被破坏问题久拖不决。

  对上级主管部门的整改要求置之不理

  1986年7月,国务院批准扬子鳄自然保护区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为扬子鳄及其栖息地。2009年9月,国务院批准调整扬子鳄保护区,同年12月,原环境保护部公布了调整后的保护区面积、范围、功能分区和规划图。

  2010年3月,保护区管理局在日常巡护时发现保护区被泾县开发区侵占,2011年6月,管理局将保护区被侵占情况向原省林业厅作了报告。2011年9月,原省林业厅与泾县政府就保护区和开发区边界问题擅自达成协议,即双坑片区“移址保护”方案,未向省政府报告,也未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同年10月,原省林业厅完成保护区双坑片区勘界立标工作,将泾县开发区违法占用的区域全部划至保护区界外。

  督察组督察发现,2015年5月,原国家林业局等十部委联合发文要求,“严格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擅自调整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但原安徽省林业厅只将文件转发,未对擅自调整保护区范围的行为进行整改,导致保护区内开发建设行为持续存在。2015年5月以后,泾县开发区在扬子鳄保护区核心区内又违规建设21个项目。2017年4月,原国家林业局发文要求对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面综合考核评估和监督检查,但原省林业部门不予落实,至督察时未对扬子鳄保护区开展过相关工作。

  对侵占问题长期隐瞒

  督察组指出,2017年7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指出扬子鳄保护区内存在违规建设项目的问题。对此,安徽省整改方案明确要求省林业厅等部门要组织对全省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进行全面排查,明确各生态功能区范围、界限,建立问题清单,但原安徽省林业厅未汲取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教训,未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仍未将泾县开发区侵占保护区的问题如实上报并纳入整改范围,整改工作不严不实。

  在“绿盾2017”“绿盾2018”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中,原环境保护部对泾县开发区侵占扬子鳄保护区点位进行了通报,并下发《安徽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遥感监测重点问题清单》,其中包含泾县开发区侵占保护区的问题点位,要求进行核查。但保护区管理局在回复核查情况时,仍表示“根据保护区界桩坐标,不在保护区内”,遮掩隐瞒相关情况。

  2017年9月,保护区管理局将泾县开发区侵占保护区有关情况再次向原省林业厅进行了书面报告,但原省林业厅仍未采取任何措施,继续隐瞒不报。

  督察组认为,安徽省林业部门作为安徽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直接管理单位,没有深刻汲取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教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长期遮掩隐瞒侵占保护区问题,致使保护区内大片林地被毁,扬子鳄栖息地破坏严重。泾县党委、政府在党的十八大以后,继续在保护区内违规搞开发建设,也多次隐瞒侵占保护区的问题,保护区被侵占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

  督察组强调,安徽省委、省政府应根据督察反馈意见,抓紧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务院。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 追访

  督察组批评巢湖亳州芜湖宿州

  督察组指出,安徽省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虽然取得重要进展,但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处理发展与保护关系时态度仍不够坚决,一些重要任务没有整改到位,甚至存在敷衍整改、表面整改、假装整改的问题。

  巢湖:风景名胜区内建别墅

  安徽巢湖市及合肥市巢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漠视整改要求,对整改期间风景名胜区高速云水湾项目违反国家《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顶风建设14栋别墅等房地产开发行为未予制止,边改边建,违法建筑至“回头看”时已基本建成。

  亳州:市政府及环保部门“好人主义”盛行

  亳州市政府及环境保护部门“好人主义”盛行,在全市2017年空气质量同比大幅恶化的情况下,各县区当年大气污染防治考核结果均为满分,大气污染治理考核流于形式。

  芜湖:对环保督察交办问题重视不够

  芜湖市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交办问题重视不够,对有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研究部署不够,整改工作责任未压紧压实。

  宿州:整改工作不深入、不扎实

  宿州市整改工作不深入、不扎实,汴北污水处理厂和城东污水处理厂长期“清水进、清水出”,对下游沱河水质造成不良影响。

  ■ 案例

  芜湖整治固废污染弄虚作假

  2018年11月5日到7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安徽省芜湖市华诚混凝土公司西南侧池塘非法倾倒填埋固体废物整改情况开展调查,发现非法倾倒填埋的固体废物清理整治不到位,周边水体污染严重。

  公开整改情况后,芜湖市既未主动对接省生态环境厅了解采样监测结果,也未启动实质性整改。

  督察组向周边村民了解证实,早在7年前该处就存在倾倒、填埋工业固体废物等各类垃圾的情况,将一个深6-7米、面积1万多平方米的水塘填满,一直未被查处整治。

  2017年8月,芜湖市上报称该举报已整改完成。在2018年1月30日印发的《芜湖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及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方案》中,芜湖市也未把该举报列入未完成的群众举报问题整改清单。

  督察组初步估算,填埋区域面积约11670平方米,最深处达7米,填埋固体废物量在3万吨以上。

  2018年11月6日,督察组现场督察发现,填埋场周边水沟中积存大量淋溶液,颜色泛黄,采样监测显示,pH值为9.54,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浓度为426毫克/升和32.4毫克/升,分别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Ⅴ类水标准9.65倍和15.2倍。该填埋场紧邻周边村民的菜地和水塘,水沟中淋溶液与村民水塘连通,对水塘造成一定污染,周边村民反映强烈。

  此外,在填埋场封场区域周边挖掘发现,封场区域周边地下也有固体废物填埋,但未纳入调查整治范围。

  督察组分析,芜湖市委、市政府是中央环保督察交办问题整改落实的第一责任主体,但芜湖市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信访问题调查整改重视不够,督办不力,审核不严,导致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调查敷衍,整改不力,弄虚作假,表面整改。既未查清污染事实及污染来源,也未依据相关规范标准对固体废物及受污染场地采取应有的处置措施,性质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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