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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运动安全为首 救生教练责无旁贷

2018-05-13 23:43:35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发布者:isen点击量:

  水上运动是一项伴随风险的活动,无论是游泳、跳水还是潜水,都可能对身体造成伤害甚至丧失生命。而且,在事故发生后,各方也极易在责任认定方面各执一词、发生纠纷。

  游泳场馆是水上运动的公共场所,其管理人员、救生人员应当谨慎小心、尽职尽责,竭力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否则,一旦发生事故,便要因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与此同时,水上运动的参与者也应认识到此项运动的危险性,增强安全意识、遵守相关规定、服从管理人员指挥,绝不能麻痹大意、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否则,对于损害后果也应当承担自身的过错责任。对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也就是说,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本期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就反映出作为水上运动的管理方的健身中心和作为受害者的吴女士都存在过错的情形下的责任承担:健身中心虽证照齐全、配备了符合规定的救生员、观察台并在发现吴女士溺水后进行了急救处理,但未能在第一时间发现意外,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吴女士的溺水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同时,吴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的体能和技能有明确认知,其明知自己学会游泳时间较短,且在刚吃过晚饭后不宜独自游往深水区,因此,对于发生意外自身亦存在过错。据此,法院判决各自承担了相应责任。

  水火无情,切勿麻痹。水上运动所涉及的各方面都应当以安全为第一要务,加强防范意识,去除侥幸心理,切实避免事故的发生。

  (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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