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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息借钱买手机 15岁少年怎对“贷”?

2018-02-02 16:56:17 信息来源: 广州日报发布者:isen点击量:

高息借钱买手机 15岁少年怎对“贷”?

  法院判定:少年与借贷方签订的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借贷是当今常见的消费方式之一,当人们想要购买远超自己当下消费水平的物品时,大多会选择以借贷分期还款的方式透支消费。

  随着借贷门槛越来越低,其对象可以是未成年人吗?近日,佛山顺德的小浩就因借贷买手机无力还款而被借款方告上法庭。但借款买手机时小浩才15岁,法院会支持原告方的诉求让小浩还款吗?

  事件: 背着父母借贷 无力还款被诉

  2017年2月19日,还在读中学的小浩到某手机配件店购买手机。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他作为甲方,与乙方黎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向黎某借款现金7500元购买iPhone 7 Plus手机(128G),借款利率为月息1.3分,共分60期偿还,每月每期应偿还223元,合计13380元。同时,《借款合同》还约定,小浩应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利息,若小浩逾期10天支付利息,黎某有权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

  该手机配件店在小浩签订了《借款合同》后将手机卖给了小浩,但小浩在偿还了第一期的分期款223元后,就再未按照约定按月偿还本息。黎某多次催讨无果后,将该手机配件店、小浩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返还其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合共18788.4元。

  父母: 小浩未成年 《借款合同》不成立

  小浩的父亲在庭审中对《借款合同》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认为合同不成立;且小浩在借款时只有15岁,原告黎某的行为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手机配件店负责人辩称,已将手机交付被告小浩,而原告黎某并没有支付购机款。该负责人称与原告达成合作协议,在原告同意贷款后,手机配件店就会交付手机,但由于原告黎某对客户的贷款资料审查很随意,且多个客户的购机款没有支付,多次追款未果。

  此外,上述负责人称,原告与手机配件店的合作方式是高利贷,逾期利率过高。因此,手机配件店已经与原告解除了合同关系。

  焦点:小浩借钱要不要还?

  顺德法院经审理此案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黎某与被告小浩签订《借款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

  顺德法院表示,被告小浩在实施上述行为时未满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款行为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有效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

  并且,原告黎某向未成年人提供贷款用于购买iPhone 7 Plus手机,意在诱导、促使未成年人超越其自身能力进行奢侈品消费,从而赚取利润,此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应当认定为无效。

  另外,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按原告与被告手机配件店之间的合作模式,原告向被告小浩交付借款的方式,应该是以向被告手机配件店支付款项来完成,而非直接向被告小浩交付。因此,本案中,并不能认定原告向被告小浩交付了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小浩返还款项,缺乏事实依据。

  最终,顺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 警惕高消费贷款瞄准未成年人

  这起案件的办案法官解释,在本案中,原告黎某与手机配件店合作,建立起由原告黎某向在校学生提供贷款,手机配件店向在校学生出售手机的合作模式,其动机和目的在于诱导、促使未成年人超越其自身能力进行奢侈品消费,从而赚取利润。如果支持或放任这一行为,会使未成年人过早地高消费,促使他们形成过度消费的不良消费观。同时,未成年人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借贷高消费,在无经济来源的情况下,背负债务和隐瞒父母会使未成年人承担巨大的精神压力,对他们品德的培养以及人身安全的保护都有巨大的隐患。

  此外,部分社会资金瞄准校园内未成年人这个群体,无底线地为没有足够消费能力的未成年人提供贷款高消费,其中所产生的危害和引发的安全隐患,需要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因此,在本案中,原告黎某向未成年人小浩提供贷款用以购买手机的行为,是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是无效的法律行为。行为无效的后果,不仅是借贷合同约定的利息、违约金等条款无效,其要求未成年人返还本金的诉求,也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解惑: 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是无效的

  顺德法院的办案法官提到,缔约行为在社会生活中非常普遍,人们可以通过订立合同对很多事务进行约定和处理。但是,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不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因此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是无效的。

  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类型,较为常见的有包养合同、赌博行为、封口费许诺、违反诚信原则的约定等,这些合同均违反了人们的固有观念和道德行为准则,如果得到了法律的肯定,不仅不能对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起到弘扬作用,反而鼓励了不法行为,助长了社会歪风。因此,法律不认可它们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若付出金钱的人以合同无效为理由,要求对方返还金钱,在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下,这一请求在法律上不会获得支持。(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王鹏 通讯员范子进、李舒婷、邱霖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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