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声音 直达真相 欢迎关注中国社会新闻社官方网站艾森网!
读新闻 新闻 本港消息 国际新闻 国内新闻 港澳新闻 台湾新闻 军事新闻 财经新闻 世界经济 股市新闻 阅社会 花花娱乐 体育世界 民生大观 逸事传闻 突发事件 拍案惊奇 看中国 图片中国 中国政情 台海局势 海外华人 外交解读 港澳直达 媒体评说 赏文化 旅游 城市 书画大家 文史 艺术大家 诗人作家 新风景 人物 会健康 遵医嘱 中医坊 精诚大医 饮食 起居 保健 养生 心理 性生活 病例分析 医疗新科技 疾病预防 绝世秘方 艾森报道 艾森观察 艾森视频 独家新闻

"过期奶粉"并非超市所售 "职业打假人"反被罚1000元

2018-01-18 14:05:24 信息来源:扬子晚报发布者:isen点击量:

  吴某缴纳罚款的收据。法院供图

  超市里转了一圈,出来拿着罐奶粉说是过期的,向超市十倍索赔4080元,这一诉讼在一审时获得支持,但超市不服提起上诉。南京中院细细一查,发现这罐奶粉根本就不是这家超市销售的,遂认定索赔者的行为是虚假诉讼,于日前对其罚款1000元。据悉,这是南京中院对“职业打假人”虚假诉讼行为开出的第一份罚单。

  原告起诉

  买到过期奶粉,要求十倍索赔

  吴某起诉某超市称,他在2016年6月21日在该超市以408元购得某品牌奶粉一罐,生产日期为2013年6月5日,保质期到2016年6月5日。购得后,他发现涉案某品牌奶粉已经过期,属于禁止销售的食品。某超市没有尽到检查义务,没有及时清理过期储存不当的食品。故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请求判令超市退还货款408元,支付最低赔偿金4080元。

  被告超市称,事发后,超市查了所有物品,均没有吴某提供的批次产品,对产品的来源有很大的疑问,请求法院驳回吴某的诉请。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超市销售超过质量保质期的奶粉,系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吴某要求被告超市赔偿货款损失并支付赔偿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判决被告超市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吴某货款408元,赔偿4080元,合计4488元。

  二审改判

  “打假人”被罚1000元

  南京中院审理后查明,2013年3月25日至2016年6月21日,被告超市从没有销售过生产日期为2013年6月5日的产品。而吴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供证据或书面陈述和质证意见,视为放弃陈述、举证和质证的权利,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事情到这里还没有结束。既然被告超市从来没有销售过索赔者所称的奶粉,那么这罐奶粉到底是不是索赔者自己夹带进去后掉包的?如果是索赔者自己带进去的,那么整个案件的基础事实都是不存在的,索赔者的行为即构成虚假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予罚款。

  主审法官栗娟将这一点告知吴某后,吴某一开始并不愿意承认,但又无法解释清楚奶粉的来源。在这种情况下,他于1月12日来到南京中院,自愿缴纳了1000元罚款。

  案件争议

  通过查询罐底条码,奶粉来源存疑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吴某全部诉请。

  被告超市的理由是,某品牌奶粉系进口产品,该产品的代理商在奶粉罐体底部加印了防伪和积分查询码,通过该条码可以查询该产品的销售路径,经查询案涉产品来自于无锡某贸易有限公司,并非来自于被告超市及其供货商,这一点有完整的商品进销存数据以及商品进货单据可以证明。且案涉产品销售时间为2016年6月21日,而超市库存记录显示2016年5月4日至2016年5月30日期间,该类产品处于持续缺货状态,最新的一次进货时间是2016年5月30日,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是过期产品。

  被告超市认为,案涉产品极有可能是有人故意夹带进卖场或吴某购买后的“掉包”行为,吴某系职业打假人,采取虚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其非法目的,对其诉请不应支持。(实习生 李佳玉 殷嘉惠 记者 罗双江)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