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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对乙肝传播途径仍存认识误区

2018-07-03 17:34:16 信息来源: 法制日报发布者:isen点击量:

   部分市民或对乙肝病毒谈虎色变或不清楚乙肝疾病常识

  公众对乙肝传播途径仍存认识误区

  近日,一封写给美团、饿了么和滴滴外卖平台的联名信刷爆了朋友圈,信中呼吁外卖平台应将骑手协议中关于“病毒性肝炎”的表述,修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从而让乙肝病毒携带者可公平从事外卖行业。

  尽管近年来关于乙肝病毒的科普宣传一直在进行,但部分公众依然对乙肝病毒存在认识误区,由此甚至出现影响乙肝病毒携带者合法权益的问题。

  公众对乙肝病毒认识存在差异

  “以前我们学校门口有一个卖渔粉的小摊,我经常去买,但是后来有人说那个小摊老板有乙肝会传染,我就再也没敢吃过小摊小贩的东西。”在北京某大学读中文的学生小袁告诉记者,后来即便有人澄清说那个小摊老板没有乙肝,是同行恶性竞争造谣,但她没有再吃小摊小贩的东西了,因为心里多多少少会觉得不舒服。

  “现在,我大概一天点两三次外卖,因为平时上课、活动比较多,还有实习的工作就更忙了。”小袁告诉记者,“我点外卖时也会点正规商家的外卖,就是考虑到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尽管知道乙肝不通过食物传染,但只要想到这是传染病,我依然很介意。”

  记者问,是否了解餐饮从业人员需要持健康证上岗?小袁说她不太清楚健康证是什么,也不知道外卖骑手到底需不需要持健康证上岗。如果没有人专门说这个问题,她不会主动关注外卖骑手是否患病。“不过,如果有人告诉我说外卖骑手可能患病,我还是很介意的。”小袁直言。

  相比较小袁,同样在上学的杨勇的观点就不一样了。

  “以前我不太清楚乙肝病毒携带者、乙肝患者和病毒性肝炎的区别,以为共用餐具就会传染。所以,在聚餐夹菜时,我会避免夹到别人筷子碰过的食物,出门吃饭也会用水清洗餐具。”杨勇说,不过,当他知道乙肝不会通过食口渠道传播后,他就没那么在意了。“我觉得,即便是乙肝患者当外卖配送员,这也没什么,反正他们又不会直接接触食物,就算接触了食物,乙肝病毒也不会通过食物途径传播”。

  不过,杨勇话锋一转,“在同等条件下,我肯定还是希望更健康或者更不容易患病的外卖骑手送外卖。而且乙肝病毒携带者发展成为病毒性肝炎的可能性还是挺大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定期组织体检,我也很难确定外卖骑手的身体是健康的”。

  外卖员称乙肝携带者送餐可理解

  李建是一家餐馆的老板,为了和市场接轨,他的餐馆也推出了网上订餐服务。

  李建告诉记者:“我们饭店的厨师、员工都有健康证。不过,我不清楚他们是不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因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也可以有健康证。而且,我们不会让员工专门去查乙肝,国家政策也不允许我们拒录乙肝病毒携带者。”

  “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能不能送外卖这件事情,我觉得是没有关系的,骑手只是一个媒介,不是做饭的厨师,也不是打包的服务员,只是充当一个快递角色,骑手不会污染到食物本身,尤其是乙肝这种不会通过食口传播的疾病。”李建说。

  从事外卖骑手工作将近两年的李东告诉记者:“我其实不太清楚乙肝病毒携带者、乙肝患者和病毒性肝炎的区别,我应聘送外卖时就签了个协议,公司给了我一个箱子,然后我就骑着摩托送餐了。签协议的时候,我也没有仔细看协议里的内容,主要就是为了赚钱,也没想那么多。我觉得,就算协议里说不让乙肝病毒携带者做骑手,也还是会有一些乙肝病毒携带者做骑手,毕竟在应聘时也没有查那么细。我应聘时就没有查乙肝,也没有让我办健康证,我还不是照样送外卖。”

  乙肝传播途径不包括食物传播

  记者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了解到,病毒性肝炎是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在我国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肝炎主要包括经消化道传播的甲型肝炎、戊型肝炎和经血液、母婴和性传播的乙型肝炎、丙型肝炎等。

  国家卫健委网站的资料显示,我国《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中包括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但不包括乙肝,因为乙肝虽然属于危害较大的传染性疾病,但是传播途径不包括经食物传播,其传播途径主要有血液传播、母婴传播和性接触传播,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如握手、拥抱、共同就餐等无血液暴露的行为不会传播乙肝。

  记者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中包含:“(一)霍乱、(二)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三)伤寒和副伤寒、(四)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五)活动性肺结核、(六)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也就是说,乙肝不在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之列,乙肝携带者可以取得健康证明,并上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记者 韩丹东 实习生 杨雨桐 制图/李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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