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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杨幂商业宣传 影视公司被判赔偿

2019-02-21 00:00:31 信息来源:北京晚报 发布者:isen点击量:

冒名杨幂商业宣传 影视公司被判赔偿

本报讯(记者孙莹)杨幂出演的《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播出后火爆荧屏。一家以“十里桃花”冠名的影视传媒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宣称,杨幂将出演该公司投资的新戏,并在文中配发了杨幂的照片,结果被杨幂告上法院。记者今日从法院裁判文书网上看到,西城法院判决十里桃花影视传媒(深圳)有限公司赔偿杨幂经济损失及公证费用共计52000元。不过,记者发现,该公司微信公众号介绍新戏的文章仍然打着杨幂主演的名号,且使用了杨幂的照片,向杨幂致歉的公告尚未发布。

杨幂在起诉书中称,2018年4月,十里桃花影视公司未经她允许,在该公司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她的肖像进行演员招募及企业招商,并谎称“杨幂将出演由十里桃花影视公司投资出品的电视连续剧《我和我的七个半女友》”,并称“该剧的摄制团队大部分来自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原班人马”。同时,十里桃花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也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大肆发布上述虚假宣传信息。

杨幂表示,十里桃花影视公司在未取得她授权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含有她肖像、姓名的照片、剧照等作为广告物进行演员招募及商业宣传,并发布她参演十里桃花影视公司出品的电视剧的虚假信息,以此误导社会公众、吸引商业投资并从中获得巨额非法利益。

杨幂要求十里桃花影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该微信公众号中使用的载有她肖像、姓名的全部图片、照片、剧照等;在微信公众号连续90日刊登不少于1000字的澄清及致歉声明;向她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为调查取证而支出的公证费2000元。

十里桃花影视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视为其放弃对此案事实进行答辩及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依法缺席判决。

法院判决书中指出,十里桃花影视公司未经杨幂同意,使用杨幂的照片、剧照等进行商业宣传,侵犯了杨幂的肖像权。

法院首先判决十里桃花影视公司将该公司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杨幂肖像的照片、剧照、图片予以删除,并在微信公众号上连续7天刊登公告,向杨幂赔礼道歉。

对于杨幂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考虑演员通过有偿授权他人使用肖像为其收入来源之一,十里桃花影视公司侵犯杨幂肖像权,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但因杨幂未能举证证明因十里桃花影视公司侵权导致其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或十里桃花影视公司因此获得利益具体金额,因此,法院根据十里桃花影视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等情况综合酌定十里桃花影视公司赔偿杨幂经济损失5万元,以及2000元公证费。杨幂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未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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