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保真财报监管不应束手无策
2019-05-11 21:33:18 信息来源:发布者:艾森新闻网点击量:
*ST赫美(6.80 -5.03%,诊股)4月30日发布公司2018年年报,但公司董事兼总经理于阳、副总经理李丽、财务总监韩霞分别表示无法保证公司2018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声明对公司2018年度报告不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理由各不相同。公司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无独有偶,*ST康得(4.07 +0.00%,诊股)也在4月30日发布公司2018年年报,公司2名董事、1名董事兼副总、3名独立董事、监事会主席及另外2名监事、1名副总兼董秘也都表示无法保证年报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其中公司副总兼董秘杜文静于5月7日辞职。公司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也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另外航锦科技(11.93 +7.57%,诊股)和*ST华信(1.18 +2.61%,诊股)各有1名独董对公司年报不保真,*ST秋林(2.47 +0.41%,诊股)和*ST西发(6.02 +2.91%,诊股)分别有多名董事、独董和监事对公司年报不保真,田中精机(23.71 +1.63%,诊股)有1名董事对公司年报不保真。
上市公司财报不保真,受伤害最大的是投资者。公司财报是法定信息披露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财报却不能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这让投资者怎么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呢?或许有人会说,投资者可以远离这些公司。但是已经持有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又该怎么办呢?如果外面的投资者都远离了,里面的持股者卖给谁去?投资者是一个整体,不管是张三受损,还是李四受损,都是投资者受损,投资者整体上无法避免受到伤害。
财报不保真有逐步蔓延势头
公司财报不保真的始作俑者是*ST博元,2015年4月公司披露的2014年年报和2015年一季报中声明:“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不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全体董监高不对公司财报的真实性负责,这是破天荒头一遭,舆论哗然。*ST博元因此被上交所公开谴责,上交所在纪律处分决定书中认定,*ST博元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和信息披露基本要求,损害了投资者权益,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市场影响,性质恶劣。*ST博元后因股改业绩承诺资金未真实履行到位等事项构成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而被强制退市。
但是*ST博元的前车之鉴并未阻断效尤者,此后相继又有闻泰科技(32.00 +8.22%,诊股)、*ST华泽、*ST东凌(7.11 +5.02%,诊股)、贝因美(6.03 +3.08%,诊股)、中兴通讯(30.88 +9.12%,诊股)、*ST长生出现了公司财报不保真,今年则一下子出现了7家不保真的财报,财报不保真有逐步蔓延的势头。一家上市公司拿出一份公司董监高不保真的财报来,这样的信息披露还有什么价值?这些公司在明知公司财报真实性存疑的情况下还要披露出来,无非就是为了应付定期报告必须按时披露的法定要求,因为如果无法在法定截止时间之前披露定期报告,将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但是把不能保证真实性的财报披露出来,其实也是违法违规行为。这些公司显然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因为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是硬伤,而不保真是软伤,前者不能含糊,后者还能捣捣浆糊。
同意发布不保真财报不能免责
董监高不保真财报,主要是为了自身免责,但董监高一方面声明对公司财报不保真,一方面又同意将不保真的财报对外发布,误导投资者,因此不应该免责,仍然必须承担公司财报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任。董监高如果对公司财报的真实性有怀疑,应该尽可能调查清楚,调查后仍然存疑的,就不应该签字同意发布财报。董监高签字同意发布财报是为了满足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的刚性要求,实际上就是同意公司用虚假财报来蒙混过关,是不负责任的行为,因此不能免责。董监高既想迎合公司或大股东的不当要求,又不想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哪有这么便宜的事?
现在监管部门对董监高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似乎有点束手无策,除了发问询函,最严厉的处分就是公开谴责,但震慑作用有限。法定信息披露文件不保真,这样的信息披露文件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呢?监管部门应该对症下药制定更为明确的规定。上市公司披露不保真的财报,其出发点还是为了避免退市的命运。应该明确规定,董监高如果对公司财报不保真,就不得签字同意发布财报,否则不能免责。如果公司中的半数以上董监高对公司财报不保真,上市公司就不能对外发布财报。像*ST博元全体董监高都不保真公司财报而照样发布财报的事情再也不能重演了。上市公司发布不保真财报的,应记入公司诚信档案,并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