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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老鼠仓案判了!他们都曾担任券商的投资要职

2018-10-14 03:05:57 信息来源:发布者:艾森新闻网点击量:

  近日接连公布三起老鼠仓案的判处结果!

  国泰君安(13.47 -2.25%,诊股)前投资经理伙同妻兄建“老鼠仓”,未盈利,获刑一年半;

  曾担当东海证券资管业务决策者之一的朱玺建老鼠仓获利逾1300万,被判三年缓刑四年;

  光大证券(8.04 -2.78%,诊股)明星投资经理卓致勤本人或指令他人操作老鼠仓账户,个人分得收益166万,获刑两年半。

  中国裁判文书近日连续挂出了三起“老鼠仓”案件刑事判决书,涉事金融大佬均因一丝贪念断送大好前程,令人唏嘘。

  梳理发现,今年来公示的“老鼠仓”类案件已有10起,涉案人包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员工涂健、中金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杨丙卿、华夏基金债券交易员王鹏等,其中明确被告人有自首表现的就有7例。

  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周逸舒表示,从现有的判决书来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自首率和缓刑率非常高,行为人在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时如果能被认定自首情节,则有很大的机会可以争取缓刑。

  国泰君安前投资经理伙同妻兄建“老鼠仓”

  这是一个关于名利场中人罪与罚的故事。当事人是多届新财富房地产行业最佳分析师,在龙头券商业务部门担任董事总经理,伙同妻兄建筑“老鼠仓”,两年内累计买入卖出资金合计近3亿元,最终却亏损30.79万元。

  而今,被上海市一中院认定为构成“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考虑到有自首情节,被告张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9月2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张宇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下达时间是去年10月11日。

  三起老鼠仓案判了!他们都曾担任券商的投资要职,荣耀职业生涯都毁于老鼠仓,细节全部浮出水面

  虽然判决书中对张宇的供职机构以A、B来替代,但是业内人士根据公开信息推断,张宇为国泰君安申易(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任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及衍生品投资总部前副总经理,负责国泰君安自营证券投资业务。

  据判决书,上海一中院审理查明:2009年2月28日至2011年6月29日,被告人张宇在担任国泰君安证投部董事总经理期间,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深发展A”、“辽通化工”等股票交易情况的未公开信息,伙同妻兄被告人杨帆控制、操作“左某”、“黄某”证券账户,先于、同步于或稍晚于其管理的自营账户,同方向交易相同股票共计83只,累计买入趋同交易金额人民币1.5亿,累计卖出趋同交易金额1.28亿元,趋同股票累计亏损金额30.79万元。

  这件事情并没有立刻东窗事发,一直到2016年12月底,张宇和杨帆分别主动投案,才被人们所知晓。上海市一中院认为,张宇身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伙同被告人杨帆,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系共同犯罪。

  不过,由于二人分别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均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人均认罪认罚,在审理期间预先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

  最终,对被告人张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被告人杨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据工商变更信息,在一审判决书下达之前,2017年8月29日,张宇被国泰君安申易基金除去董事之职;今年9月份,张宇退出公司总经理职位。

  张宇是天津大学工学学士,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曾就职于万科,这为其后来转型奠定了基础。1998年,张宇开始从事房地产及上市公司研究,在2003年、2004年两次获评新财富房地产行业最佳分析师。

  东海证券资管业务大佬建老鼠仓,获利逾1300万

  就在张宇“老鼠仓”案件公布的当天,裁判文书网披露了另一位券业大佬的犯罪事实。曾任东海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总监、东海证券资管业务决策“铁三角”之一的朱玺,因“老鼠仓”案情,被上海二中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四百万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三起老鼠仓案判了!他们都曾担任券商的投资要职,荣耀职业生涯都毁于老鼠仓,细节全部浮出水面

  朱玺曾是东海证券三人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一员,2010年起,他和东海证券原总裁章涌涛、资产管理部原总经理龚小祥一起专门负责公司资管产品的重大决策,为东海证券资管业务创造过辉煌的历史。

  在他们的带领下,东海证券“东风”系列资管产品在业界闻名。其中,“东风1号”三年到期日的收益率达73.05%。辉煌的产品业绩让东海证券一度成为投资界“黑马”。

  正是在担任东海证券投资总监期间,朱玺利用职务便利掌握“东风2号”、“东风6号”等基金产品的投资决策的未公开信息,并适时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73只,趋同交易金额3.8亿元,非法获利1124万余元;此后又有一段时间,2013年5月至2014年2月,朱玺转任东海证券上海证券自营分公司副总经理时,适时买入或卖出2只相同股票,非法获利212万元。上述违法事实都经上海二中院审理查明。

  与张宇一样,朱玺也选择在2016年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就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在法院审理期间,朱玺就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1336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玺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提出的对朱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

  最终,朱玺因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万;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明星投资经理涉“老鼠仓”获刑两年半

  这依旧是一个关于“老鼠仓”的故事,前程大好的明星投资经理卓致勤,利用职务便利操作或指令他人操作老鼠仓账户,交易获利共计1630万余元,他本人从中分得收益166万元。因此获刑两年半,并处罚金500万。

  三起老鼠仓案判了!他们都曾担任券商的投资要职,荣耀职业生涯都毁于老鼠仓,细节全部浮出水面

  原本,他是令人称道的金融才子。2011年10月10日,光大阳光1号原投资主办人、明星投资经理卓致勤离开了为之效力7年的光大证券,随后入职华夏基金担任机构投资部副总经理,前途一片光明。

  三起老鼠仓案判了!他们都曾担任券商的投资要职,荣耀职业生涯都毁于老鼠仓,细节全部浮出水面

  卓致勤“明星投资经理”的称号所言不虚。在担任光大证券“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时,2006年年底,刚成立三个多月的光大证券阳光2号集合资产管理累计净值收益达到了40.91%,连续数周取得涨幅第一。作为基金中的基金,业绩甚至超过了市场上绝大部分基金。

  不过,就在从光大证券离职的前两年,这位明星投资经理却与犯罪挂上了钩。今年9月28日,光大证券卓致勤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公开,一审刑事判决书下达的时间是2017年6月26日。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3月3日至2011年9月29日,卓致勤利用主管“阳光计划”产品投资决策的职务便利,由其本人或指令他人操作朱某、王某2、袁某、林某、胡某2、魏某等6人的证券账户,先于、同期或稍晚于该产品资管账户,趋同交易相同股票共计74只,累计成交金额5.52亿余元,共计获利1630万余元,卓致勤本人从中分得收益166万元。

  2016年12月20日,卓致勤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卓致勤及其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不过辩护人认为:卓致勤犯罪动机主要出于为朋友帮忙,个人从中获利较少,且于2012年之前主动停止犯罪行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另外,卓致勤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卓致勤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且认罪悔罪,愿意退缴赃款。综上,辩护人请求法庭对卓致勤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并根据卓致勤个人实际获利情况处以罪刑相当的财产刑,此外对于卓致勤分得赃款以外的违法所得应从涉案账户实际控制人处予以追缴。

  上海一中院综合卓致勤的犯罪情节以及上述从宽处罚等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但不予采纳其申请缓刑的意见。最终对卓致勤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今年来披露“老鼠仓”案件已有10起,多有自首情节

  2009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这一罪名,至此,“老鼠仓”行为有了明确的刑法条文规制。有金融犯罪辩护律师认为,尽管实际中的“老鼠仓”不仅涉及内幕交易,还涉及市场操纵及刑法未涉及的背信等范畴,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这一罪名的增设,也打击了一部分的“老鼠仓”行为。

  券商中国记者发现,现在公布的“非公开信息交易”案涉案人多数具有自首情节。比如,9月底公布的3起“非公开信息交易”罪涉案人,均被认定为“自首”,并由此获减轻处罚。

  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以“非公开信息交易”为检索条件进行搜索,发现今年来公示的“老鼠仓”类案件就有10起,涉案人包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员工涂健、中金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杨丙卿、华夏基金债券交易员王鹏等,其中明确被告人有“自首”表现的就有7例。

  金融犯罪律师周逸舒表示,从现有的判决书来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自首率和缓刑率非常高,行为人在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时如果能被认定自首情节,则有很大的机会可以争取缓刑。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的成立条件包括自动投案以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二者缺一不可。

  他提到了今年7月份披露的中登公司21亿“老鼠仓”案件,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未认定涂欣的自首情节,涂欣提起上诉,广东省高院认定,涂欣到案后,否认知道涂健是利用未公开信息给其提供操作指令,其虽主动到案,但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刑法相关规定,不能认定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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