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这3类互联网"非法荐股"套路(分分钟倾家荡产)
2018-07-12 00:07:05 信息来源:发布者:isen点击量:
今天,证监会网站发了一篇公告,警惕一类风险——互联网“非法荐股”。
6类平台、3个特点
要小心“非法荐股”
据证监会公告,有几类平台的“荐股”活动有所抬头,分别是微信、微博、网络直播室、论坛、股吧、QQ等。
这类非法活动有几个特点:
一是不法分子通过微信(公众号、朋友圈、添加好友)、微博、论坛、股吧、QQ等,以“大数据诊股”“推荐黑马”“专家一对一指导”“无收益不收费”等夸张性宣传术语,或者鼓吹过往炒股“业绩”,招揽会员或者客户;
二是投资者加入微信群、QQ群、网络直播室后,有自称“老师”“专家”“股神”“老法师”的人,以传授炒股经验、培训炒股技巧为名,实际上向投资者非法荐股,以获得“打赏费”“培训费”或者收取收益分成等方式牟利,也有的不法分子先免费推荐股票,然后借机邀请投资者加入“内部VIP群”或“VIP直播室”,宣称有更专业的“老师”提供更高端的服务,并以各种名目收取高额服务费;
三是有一些不法分子以“荐股”为名,实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如利用微信群、QQ群、网络直播室等实时喊单,指挥投资者同时买卖股票,涉嫌操纵市场,或者诱骗投资者参与现货交易(贵金属、艺术品、邮币卡等)或境外期货交易,牟取非法利益。
这些非法活动花样繁多,欺骗性强,而不法分子往往无固定经营场所,流窜作案,有的甚至藏身境外,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正常秩序。
几个例子给大家感受一下
1、微博股票广告套路
在微博上,经常看到这样的内容:
如果私信了,会直接让你加微信。
加了微信之后,过不了多久,“股神”会建一个群。
表面看起来是免费荐股,实则为炒现货。
这些荐股师朋友圈每天晒的图,都是客户在现货市场斩获颇丰的截图。
有网友爆料说:“千万不要相信这些截图,都是造假的,我去年也是通过免费荐股认识了一家机构,然后跟着他们炒现货,一晚上就爆仓,亏了近20万,后来去找他们,QQ、微信、电话全拉黑,即便报了警也没有用”。
2、微信荐股套路
有些荐股师(无论男女),微信头像普遍都是美女,他们以这类微信号去加陌生人为好友,在被加者放下防备而通过好友验证后。骗子就会在聊天中开始聊股票,了解投资者的资金状况,慢慢将其引入进入骗局。
与此同时,这类荐股师、业务员平时还需要维护自己的微信朋友圈。比如经常发一些,近期交易大赚的软件截图之类,以吸引投资者关注。
3、荐股操纵股市
前不久,知名证券节目主持人廖英强因操纵佳士科技(5.65 -2.42%,诊股)等39只股票,买卖交易超15亿!被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4300万元,并处8600万元罚款。一共罚没近1.3亿元。
他的手法是抢帽子操纵股价,提前布局,荐股后卖出。
“抢帽子”,是指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
而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演进和证券市场的发展,抢帽子操纵的违法主体已经突破了证券从业人员的范围,一些公众人物即可通过其荐股的言论和观点影响和误导大量投资者的判断。
证监会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廖英强利用其知名证券节目主持人的影响力,在其微博、博客上公开评价、推荐股票,在推荐前使用其控制的账户组买入相关股票,并在荐股后的下午或次日集中卖出。
一名资深炒股人士解释,如果你按荐股师的推荐,在第二天介入,就会成为抬轿的人,间接成了拉升力量。不要小看这个力量,几个荐股或免费荐股群下来,只要有一批人跟进,资金是以千万计的。
4、收会员费套路
上海股民朱林军几乎每天都接到好几通电话,或要求加微信好友,或邀请加入推荐股票的微信群。朱林军加入了一个群,里边的“老师”每天推荐的股票的确出现了大幅上涨,这让他很心动。不过很快,“老师”就向他提出了3个月收费1.8万元的要求。
一位陕西的投资者在购买了某荐股软件后,又缴纳了1.5万元的“会员费”,接受所谓的“荐股服务”。在遭遇投资损失后,他被告知软件版本不够高,需要再次缴纳1.6万元升级费。此后,这位投资者再次缴费升级,再次投资遇损,这些“老师”们却电话停机,消失无踪。最终,监管机构调查发现,此案受害者较多,仅其中一个账户涉案金额就达30多万元。
远离“非法荐股”活动,以免遭受财产损失
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请投资者选择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获取相关投资咨询服务,对各类“荐股”活动保持高度警惕,远离“非法荐股”活动,以免遭受财产损失。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名单可在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
同时提醒各互联网运营机构,根据《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依法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互联网运营机构要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加强前端审查和实时监控,及时清理封堵“非法荐股”信息,从事“非法荐股”活动或为“非法荐股”活动提供便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