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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

2019-11-16 19:01:57 信息来源:发布者:艾森新闻网点击量:

  证监会11月15日宣布,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现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当天,证监会网站发布《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H股“全流通”申请材料目录及审核关注要点。符合条件的H股公司和拟申请H股首发上市的公司,可依法依规申请“全流通”。

  为推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H股公司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顺利完成了3家H股公司“全流通”试点工作。试点期间两地市场运行平稳,取得了较好效果,各方面反映良好。2019年,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证监会全面推开“全流通”改革。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全流通”全面推开主要涉及以下变化:一是总结试点期间好的做法,形成规则制度,并以业务指引的形式加以明确;二是不再对公司规模、行业等设置限制条件,在满足外资准入等管理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和股东可自主决策,依法依规申请实施“全流通”;三是不设家数限制和完成时限,按照“成熟一家,推出一家”的原则有序推进。

  据介绍,中国证监会将积极稳妥、依法依规推进此项改革工作。H股“全流通”涉及的单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存量不大,相当于港交所上市股份总市值的不足7%。“全流通”申请经核准后,相关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可转为H股在港交所上市流通。根据技术系统开发进度,相关H股公司境内股东增持本公司香港流通股份的功能尚未上线运行,将待技术系统开发完善后按程序开通。

  至于H股“全流通”的适用对象和范围,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H股公司或拟申请H股首发上市的公司以下类型股份可申请H股“全流通”:一是境外上市前境内股东持有的内资股,二是境外上市后在境内增发的内资股,三是外资股东持有的未上市流通股份。现阶段,“全流通”股份上市流通地为港交所。

  在事先许可方面,金融、类金融行业公司,以及其他对股东资质设置准入要求行业的公司,申请H股“全流通”原则上应当事先取得行业监管部门同意。国有股东所控股公司及国有股东所持股份申请“全流通”,应当符合国有股权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H股“全流通”后,有关境内股东并不会直接出现在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之中。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主要原因是香港市场实施以间接持有方式为主的多级持有体系。在香港市场,投资者如需交易股票,需要将股票通过证券公司等机构集中存管至香港结算,最终以香港结算代理人的名义体现在股东名册。对H股“全流通”机制下的境内股东而言,其持有的股票以中国结算的名义托管在中国结算香港,以中国结算香港的名义存管于香港结算,并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作为最终名义持有人列示于H股公司的股东名册。

  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对A股市场的影响如何?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H股“全流通”改革对A股市场运行并无直接影响。改革只涉及仅在香港市场上市的单H股公司,相关境内未上市股份转为H股后将全部在港交所上市交易。A+H股公司并不涉及“全流通”的问题。

  目前,单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存量不大,仅相当于港交所上市股份总市值的不足7%。试点经验表明,试点公司和相关股东申请实施H股“全流通”,更加关注境内未上市股份获得市场化的估值,扩大公司在香港上市股份的流通规模,认为这将吸引更多国际投资者投资H股公司,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H股公司实施“全流通”后,受国资管理、维持控制权和市场估值水平等多种因素影响,预计相关股东特别是大股东的交易活动将较为有限,对市场运行影响不大。

  证监会还表示,下一步,将继续认真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不断完善境外上市监管规则制度安排,更好支持企业和实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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