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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校内一般不得设置小卖部、超市等

2019-05-21 20:02:40 信息来源:发布者:艾森新闻网点击量:

  学校相关负责人

  应与学生共同用餐

  石市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管理

  校内一般不得设置小卖部、超市等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严防校园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学生身体健康,近日,石家庄市教育局、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学校依规开展食品安全管理

  《通知》明确,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园)长负责制,要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监管部门、学校校长、主管副校长、食品安全管理员四级监管体系。各学校校(园)长是本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时刻紧抓食品安全工作,在食堂管理、人员配备、资金投入等方面大力支持,保证校园食品安全;主管副校(园)长是本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在校(园)长领导下认真抓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要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相关责任。食品安全管理员是保障本校食品安全的具体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接受培训与考核,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做好应急处置等工作。

  学校要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学校要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或其他方式在醒目位置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

  学校要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通过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形式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食品安全宣传周、安全生产月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必须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要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学校要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鼓励学校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学校食堂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通知》要求,学校食堂要严格按照各项食品安全规章制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将学校食品安全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学校食堂要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学校食堂要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

  学校食堂要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制订并执行清洗消毒、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食品添加剂使用等全方位管理;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年检持证上岗等制度。

  学校食堂特别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食堂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经营信息。

  学校食堂要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学校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

  加强学校外购食品安全监管

  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学校要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并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的权利和义务并存档备查。要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随机进行外观查验和必要检验,并在供餐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要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索取相关凭证,查验产品包装标签,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条件;对不能即时分发的食品,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要建立分餐管理制度,在教室分餐的应当保障分餐环境卫生整洁。供餐单位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安全、及时送达学校,确保食品安全。(记者 李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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