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未获卫生许可证不得从事公共场所经营
2019-05-19 08:55:08 信息来源:发布者:艾森新闻网点击量:
为进一步推进河北省范围内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近日,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强调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将实行告知承诺制,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不得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办法》自7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制定的《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申请人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公共场所经营者要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再从事特定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卫生健康行政机关或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向县级以上行政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公共场所未达到法定条件的,不得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申请人应当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发放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4年。
原发证机关遇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注销其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卫生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卫生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被许可人申请要求注销卫生许可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