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声琨:中央重视港要求 通报机制将完善四范畴
2016-07-06 11:36:05 信息来源: 星岛环球网发布者:isenyang点击量:
艾森网消息: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郭声琨昨在北京会见了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及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等一行,磋商内地与香港通报机制。郭声琨强调,中央政府高度重视特首梁振英关于检讨现行通报机制的要求,希望两地进一步完善通报机制,推动建立两地更加紧密的执法合作关系。公安部称,是次磋商是历年来规格最高的一次。双方同意未来重点就通报时限、内容、范围、渠道等四个方面进行修改和完善。
香港《大公报》报道,郭声琨指出,香港回归以来,中央坚定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严格依照《基本法》办事,坚定支持行政长官及特区政府依法施政,强调中央十分重视特首梁振英提出检讨两地通报机制的要求,故在短时间内安排首轮磋商;并认为今次会面是对推进两地互通和交流机制一个很好检讨,强调中央政府特别交代,需按双方意愿及过去的合作基础,开创更畅通和良好的未来。
保障两地民众合法权益
郭声琨介绍,截至2015年,内地公安机关向香港警方通报在内地被采取强制措施的香港居民6172人,香港警方向内地公安机关通报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内地居民6934人。双方在维护国家安全、打击经济犯罪、毒品、网络、偷渡等跨境罪案都取得显着成果,“遏跨境犯罪势头,也为维护珠三角和港澳地区的社会稳定”,认为两地执法合作富有成效。他又指,通报机制已运行十多年,为更好地适应新的形势变化,有必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郭声琨希望,两地代表团能全面贯彻“一国两制”方针,从维护两地长期繁荣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主动顺应形势新变化和民众新期待,进一步完善通报机制,推动更加紧密的执法合作关系,更好地保障两地民众合法权益,造福两地人民。
袁国强及黎栋国就感谢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强调将本着相互尊重、坦诚务实的态度,积极就通报机制进行磋商。
五个“坚持”打击犯罪
会面后,首轮磋商正式开始。公安部方面称,此番磋商是两地警方历年来合作中规模最高的一次,公安部方面负责人为副部长陈智敏。双方一致同意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按照“坚持依法办事,坚持保障人权,坚持求同存异,坚持双向互惠,坚持相互支持”的原则,重点就通报时限、内容、范围、渠道等方面进行修改和完善,更加有利于保障两地居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打击跨境犯罪、有利于维护两地社会的繁荣稳定。
磋商期间,宁波市公安局向港府代表团通报了依法侦办香港铜锣湾书店店长林荣基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的有关情况。内地公安机关还通报了应香港警方请求,在内地抓捕的“大埔找换店劫杀案”疑犯揭冠国的有关情况。除公安部相关负责人外,国务院港澳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等相关机构官员昨亦有参加磋商。特区政府官员昨结束行程后即晚返港,今早将与梁振英一起会见传媒。
改善三缺点:欠时限 约束力弱 特殊情况
律政司司长袁国强与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等官员昨午就如何完善中港通报机制安排,与内地相关部门举行磋商。公安部强调机制实施以来行之有效,但指仍存三大缺点,包括缺乏通报时限要求、机制约束力有限,及机制未能处理特殊情况,冀未来可作出修订及改善,以保障两地居民的合法权益并打击跨境犯罪。
当事人不愿通报影响效率
公安部副部长陈智敏于会上表示,通报机制由2001年起运作至今,其范围主要是,通报公安对涉嫌犯罪的港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及通报港人在内地非正常死亡的情况。他强调公安始终按照宪法及基本法规定,本着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对方执法原则,与香港警方认真落实通报安排,但认为近年两地往来频繁,加上执法环境有巨大变化,令通报机制逐步出现问题,继而影响其效果。
公安机关认为,现时机制存在三大缺点,包括通报无时限要求,办案人员对通报时限把握不一。其次是通报机制不具法律效力,加上签署双方是公安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特区政府保安局,约束力较低;加上通报机制存在许多不明确因素,如遇上当事人不愿意通报、重大案件通报后如何保密、当事人身份不明等特殊情况,均缺乏指引,大大影响机制效率。
实践“一国两制” 学者倡港移交逃犯
内地与香港就进一步完善相互通报机制,昨在北京举行首轮磋商。两地法律学者表示,除改善通报机制,未来加强两地司法互助落实基本法第95条,是进一步落实“一国两制”和基本法实践的标志性事件。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宋小庄表示,数据显示两地通报罪犯达6000多人,显示机制运作正常,但仍存改善空间,因原有通报机制在时间方面没有限定,“例如林荣基事件通报就晚了一点,但不是没有通报。”宋小庄认为通报时间的规定双方可以商量,觉得“如果效率提高一些,一两周有可能。”
落实基本法第95条
通报机制在基本法中并未规定,宋小庄解释指通报机制很容易达到,下一步应考虑建立“一国两制”下的两地刑事司法协助机制,落实基本法第95条即“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香港和许多国家、地区都有刑事司法协助机制,而香港回归以来,一直没有与内地建立刑事司法协助机制。”宋小庄认为,如果有这样的协议,则林荣基有可能被通缉,甚至可以被移交,“因为他在内地法律中可以被认定为逃犯。”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粤港澳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刘诚说,司法互助协议本身就是“一国两制”的产物。刘诚指,内地在过去这些年已向香港移交170名逃犯,但香港从未移交一例给内地,赃款、赃物的追缴和移交机制、刑事侦查机制也一直未启动,这不利于两地维护治安。如果落实基本法第95条,对“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实践都是标志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