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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港澳研究会:港独祸港应严加制止严厉打击

2016-04-11 11:07:02 信息来源: 星岛环球网发布者:isenyang点击量:

艾森网消息:全国港澳研究会10日在北京举行专题座谈会。来自内地和港澳的各界会员齐斥“港独”行径违背中国宪法、香港基本法及“一国两制”原则,是缺乏历史常识的无知行为,更会导致不堪设想的危害性后果。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明确指出,“港独”言行已经超越言论与结社自由的边界,是不受中国宪法与香港基本法保护的。

上月有人在香港宣布成立“香港民族党”,声称要废除香港基本法,目标是建立“香港民主共和国”。随着“港独”组织“香港民族党”的成立,激进分离势力鼓吹“港独”已经发生质变,由所谓的言论变为实际行动,严重损害国家主权和安全。针对此动向,十多位来自内地和港澳的专家、学者、法律界人士10日在京出席座谈会,就有关问题展开研讨。

王磊表示,以“港独”为主张宣布成立政党的行为,既违反了国家法律,也违反了香港法律;既违反了成文法,也违反了普通法;既违反了中国宪法,也违反了香港基本法;既违反了“一国两制”原则,也违反了香港的刑事罪行条例、公司条例和社团条例。

主张“港独”政党不能注册

至于“港独”行径的违法本质,王磊进一步说,言论与结社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而是有界限的,“港独”主张已经超越了言论与结社自由的范围,已经不受中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保护。此外,香港自古即是中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因此香港本地法律在运行过程中,始终贯穿着“不得违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的原则,因此,主张“港独”的所谓政党是不能注册、不能成立的。

“‘港独’行径性质非常严重。”王磊认为,首先,它挑战了“一国两制”原则,意欲独立于中国,即要抛却国家;其次,它挑战了国家主权,否认国家领导;第三,它挑战了中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第四,它挑战了中央政府;最后,它还挑战了香港特区政府。“这五方面的挑战,足以说明以‘港独’为宗旨的政党,性质非常严重。”

王磊还表示,“港独”行径危害甚巨。它伤害了包括港澳台同胞在内的整个中华民族的情感。因为中国是包括港澳台同胞在内的大家庭,所以“港独”言行完全违背历史常识。如果不能及时认识到其违法性和危害性,由其蔓延下去,后果将不堪设想。

陈端洪:伤害国人共有情感

 

 

图:陈端洪表示,有谁主张“港独”,就是冒天下之大不违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端洪在会上指出,有谁要主张“港独”,就是“冒天下之大不韪”,因为“港独”是最伤害中国人共有情感、最能唤起中国人集体伤痛记忆的一种言论。他表示,香港本身是一个政治和法律概念,如今出现的“港独”言行只是一种嬉皮化的“政治涂鸦”现象,是对现有政治和法律概念的解构。

陈端洪说,作为近代以来中国遭受侵略历史的开端,香港成为殖民地堪称中国“耻辱中的耻辱”。而且在香港回归前,联合国也明确香港没有自决权。因此,那些“港独”主张犯了一个重大错误,就是缺乏历史常识。“从受侵略被殖民的角度来讲,‘港独’与‘疆独’、‘藏独’、‘台独’都不相同。”陈端洪说,有谁要主张“港独”,那就是冒天下之大不韪,因“港独”是最伤害中国人共有情感、最能唤起中国人集体伤痛记忆的一种言论。

陈端洪进一步说,在基本法中,香港被定位为“特别行政区”,其特别性就在于“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但要明确的是,香港的高度自治权源自中央授权,即权力的源头在中央。所以现在有人喊出“香港要制宪”,完全是违背基本原则的。

香港为什么会出现极端主义时,陈端洪指出,从成为殖民地开始,香港对于自身的存在方式不可能没有反思,这是人之常情。回归后,“一国两制”充分保障了港人政治自由,同时港人也表达自己的政治主张,而在那些合法和不合法的主张,以合法方式和不合法方式提出主张的行为背后,都存在一个“制宪激情”的问题。

“香港极个别的极端主义言论,之所以能得到一小部分人的呼应,也是因为在这部分群体中也存在制宪的冲动。”陈端洪说,在这种非理性的冲动未得到满足或遭到挫败后,其就会在“港独”那里找到宣泄口,进而成为一种扭曲的发泄方式。

陈指出,眼下香港极端主义抬头,就是这种病态的折射,也是嬉皮化的“政治涂鸦”。从这个意义上讲,香港普选不成的结果,果真不是原地踏步,而是不进则退。因此,人们不仅要旗帜鲜明地反对“港独”,还要正确对待港人的制宪冲动,使其回到普选上来。这个过程中,中央必须把握主动权,而不能让民间思潮泛滥。

陈曼琪:港独言论须负刑责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香港中小型律师行协会创会会长陈曼琪10日表示,基本法明确指出,香港是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自1997年回归后,香港进入新的宪政秩序,任何经济行为、政治行为都需要符合基本法。因此,主张“港独”是违宪的。

黄国恩指“民族党”无法律地位

陈曼琪指,“港独”违法,是有法、有历史及有事实可依,并体现在基本法第一章第一条、其序言及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及第10条的煽动罪行。她亦指出,“反港独”罪行不代表香港市民不能批评中央政府或特区政府,关键是市民有否具有法律所定的叛逆或煽动意图,并要紧记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的原则。

在这个大原则下,假如市民循合法途径批评中央政府或香港政府,但目的是希望它改进,而非要达致香港脱离国家,是不用负上“港独”刑事责任的。“然而,社会却不能一刀切的认为,发表任何关于‘港独’,甚至推动‘港独’的言论,都不会负上任何刑事责任。”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香港中小型律师行协会副会长黄国恩在发言时表示,最近成立的“香港民族党”在港没有任何法律地位,违反了《香港社团条例》。黄说,在港成立政治组织需根据两个条例:一是以有限公司方式成立,二是按照社团条例成立。香港的社团条例设立目的是为管理社会上不同的社团及组织,防止不良分子集结。从前这一条例针对香港黑社会,如今也具有反“港独”功能。若社团与境外势力有关,或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方面存在问题,香港警方可拒绝社团注册。

陈欣新吁大律师公会发声

 

 

图:陈欣新指在国家宪政框架下,不存在将香港分离出去可能性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室主任陈欣新10日表示,在中国宪政框架下,根本不存在将香港分离出去的可能性。陈欣新还呼吁,在维护香港法治过程中负有重大义务的香港大律师公会,现在应该就这些法律问题作出声明。

陈欣新说,在国际上,确实有一些国家通过宪法判决的方式,明确了国民可以和平方式主张分离的权利。但这些国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他们的宪法都没有明确排除分离的可能性,比如加拿大或英国,他们的宪法都只是对寻求分离设定了程序上的限制或障碍,而并未从根本上否定分离行为。因此在这些国家,以某种方式表达分离诉求确实存在法律空间。

“香港基本法第一条就明确指出,香港特区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因此加拿大或英国出现的分离情况在中国法律框架下是没有可能性的。”

陈欣新说,香港回归后,其宪法框架是在中国宪法典的主导下,并且在香港特区由基本法负责落实的一种宪政框架,因此这一框架下的法律条文必须得到遵守。

陈欣新特别提到,在2014年10月,香港大律师公会曾就“公民抗命”问题作出声明。其中非常重要的一句话就是,“任何人不论对24年前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所制定的宪制模式有何意见,有关香港选举制度前途的讨论,仍然必须在基本法的框架下进行,这是不容争议的原则。”陈欣新认为,大律师公会的上述表态体现了法治的应有之义。

王新建批“独”祸害港无宁日

10日表示,“香港民族党”的成立意味着“港独”已经发生质的变化,由所谓的言论嬗变为赤裸裸的行动,严重损害国家主权和安全,构成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的政治法律事件,必须通过政治法律手段严加制止,严厉打击。

王新建说,境外反华敌对势力和香港激进分离势力一直暗中勾结,不断推动“港独”理论准备、“港独”思潮蔓延和“港独”势力发展坐大。而今,决不能再认为“港独”言论得不到主流民意支持、成不了事,而仅仅嗤之以鼻,等闲视之。对此香港全社会都必须旗帜鲜明地坚决反对、依法严厉打击,坚决防止分离主义倾向和个别行为发展成为分离主义运动。否则,有如癌症,一旦扩散,尤其是在年轻人中蔓延发展,则后患无穷,港无宁日。

王新建强调,这个“港独”组织之所以冠名“民族党”,完全是挂羊头卖狗肉,贩卖其所谓“民族自决”的私货,意在混淆民族自决与国家分离的原则区别,否认分裂国家行为的非法性。王新建表示,民族自决权不包括分离权,更不等于分离权。国际法反对一切藉口民族自决权而从事分裂国家统一的活动,因为分离与国际法所维护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根本冲突的。国际法也不支持把民族自决权解释为国内一个民族或一个部分对抗中央政府的权利。

莫纪宏:维护国家安全 中央香港有责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研究员莫纪宏指出,有些人总以为既然基本法23条已经把关于国家安全的立法权授予香港了,中央政府就管不着了。不过,在香港特区,如果出现反抗基本法的叛国的行为,从法理上,有两条线索可以处理。第一是香港的本地法律,轻微的、香港本身的警察力量能控制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可以通过香港自行立法来解决;第二,严重的、香港自行立法不能很好控制的,必须由中央按照宪法和基本法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来处理。

莫纪宏强调,维护国家安全,中央和香港都有责任。但香港的责任只能在它能承担的范围内,一旦超出范围,中央就要处理。至于中央管什么?香港管什么?谁说了算?莫纪宏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说了算。他认为,尽管现在的范围界线还不是很清晰,过去的实践也没有遇到过,但它已经包含在基本法的法律体系中。

莫纪宏指出,要用新法治观对待“港独”等,在具体处理时也要于法有据,要有理有据,要从长计议,全面综合考虑,不能让善良群众被假象蒙蔽,要依法解决各种违法行为。

本文综合来源:(大公网、文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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