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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民:宣扬“港独”或触犯煽动罪叛逆罪

2016-04-09 10:51:01 信息来源: 星岛环球网发布者:isenyang点击量:

 

 

图:王振民指出,大范围宣扬“港独”并希望很多人跟随,就已经涉及到刑事罪行中的煽动罪、叛逆罪

艾森网消息:中联办法律部部长王振民对香港近期一系列“港独”言论感到忧心,指出如果要推翻基本法,即要否定按照基本法确立的社会制度。他批评“港独”主张不但违反基本法,同时也触犯了香港法例中的煽动罪和叛逆罪。他强调,言论自由并非没有界限,认为如果大范围地宣扬“港独”并希望很多人跟随,就已经涉及到刑事罪行中的煽动罪、叛逆罪。

香港《大公报》报道,近期有激进分子公开宣布成立“香港民族党”,并高调提出“港独”主张,引起社会各方深切忧虑。王振民昨日出席一个法律论坛后,坦言对“香港民族党”提出的言论感到“非常忧心、担心”。他强调,香港自古以来都是国家的一部分,并反问现场的记者:“你们觉得香港是一个民族吗?什么时候香港成为了一个独立的民族了?”

否定基本法后果极严重

王振民提醒,只看文字,“港独”分子要求废除基本法,似乎只是口头上的主张,但各方应该看清有关观点背后的含义:“如果否定基本法,就是说回归以来,我们根据基本法建立的行政、立法、司法等一系列的机构都是非法的”,“我们大家日常按照基本法的一举一动也是没有保障,乃至可能是违法的”。他强调,这种后果相当严重,基本法中每一句话,每一条条款都有其法律效力。

 

 

“港独”主张除了违反基本法序言、12条以及23条之外,也违反了本地法律。王振民补充,刑事罪行条例有叛逆罪、煽动罪,社团条例也列明没有合法注册的团体,以公开的政党或社团名义开展活动,便是犯罪行为。1999年香港终审法院关于焚烧国旗的判决,焚烧国旗是犯罪,他反问:“把国家一部分分裂出去不是犯罪吗?”

有观点认为,“港独”主张应该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王振民表示,言论自由并非没有界限,所有国家都对言论有不同程度的限制,所谓的自由应该是法律下的自由。他列举,如果只是几个人在茶馀饭后谈论起“港独”的观点,可以说是“你们的自由”,但是如果大范围都在谈,很多人都想跟随,这就是刑事罪行煽动的涵义。

王振民最后又强调,香港是一个法治社会,所有人都应坚守法律,不论违法的观点是为了所谓的“民主、自由”抑或是其他高尚的出发点,“犯罪就是犯罪,违法就是违法”。

法律界促律政司提检控

近日成立的香港民族党以推动“港独”为宗旨,遭各界人士严辞抨击。有法律界人士认为,香港民族党的理念,以至部分学界人士或反对派政党的主张,均足以构成煽动罪,惟律政司却未有提出检控,期望律政司能够按照现行法例严肃回应“港独”主张,中央亦应考虑将涉及分裂国家行为的全国性法律纳入基本法附件之中。

执业律师、经民联区议员庄永灿认为,在本港现行法例下,特区政府只能依据香港法律《刑事罪行条例》第9和10条,以煽动罪之名就分裂国家的行为执法。条文指,任何人透过作出具“煽动意图”的行为或发表煽动文字;或刊印、发布、展示煽动刊物,意图引起他人憎恨或藐视中央,或激起对中央的离叛,即属犯罪。

庄永灿指出,香港民族党以“建立独立自主的香港共和国,脱离中国殖民暴政,令港人重回正常生活”为最终目标,言辞间明显是具备引起他人藐视和离叛中央的意图,律政司有责任提出检控,但袁国强早前回应传媒提问时却未有明确指出香港民族党触犯什么刑事法例,质疑对方失职。他又说,香港大学学生会刊物《学苑》曾发表文章,要求香港在2047年“独立成国”;公民党在创党十周年提倡“本土”及“自主”,认同“立国”可以是一个选项;前“学民思潮”召集人黄之锋则提出要“公投自决”,认为这些主张同样具备离叛中央的含义。

目前本港仍未就基本法23条立法。庄永灿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决定把针对“分裂国家”行为的全国性法律纳入基本法附件三,让特区政府能够在具备法律基础的情况下,应对有关宣扬“港独”主张的言行。他担心,若特区政府不对提倡“港独”的人士或组织作出拘捕或检控,只会令年轻一代错误地认为“港独”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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