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建华:“港独”想法很天真 有百害而无一利
2016-04-01 10:17:53 信息来源:香港大公网发布者:isenyang点击量:
艾森网消息:对于日前香港有人公开宣称成立以“港独”为宗旨的组织,全国政协副主席、前行政长官董建华批评,“港独”对香港有百害而无一利,是一个“天真”的想法,相信香港绝大多数人都不会支持,同时希望社会各界努力发声反对。胡定旭、陈智思、罗范椒芬等多名政界名人亦齐声批评“港独”主张不切实际,无益于香港的发展,只会“帮倒忙”。
香港大公网报道,董建华昨日出席凤凰卫视20周年庆典时明确指出,“港独”对香港一无好处,但有百害。他说,在经历了“占中”和旺角暴乱之后,香港经济下滑较快,虽然存在全球经济的影响,但这两件事打掉了香港的良好“品牌”,原打算来香港游玩、投资或开会的人,都选择到其他地方,令很多港人对前途感到担忧。他反问:“在这个关键时刻,却有人搞‘港独’,是要香港将来应该如何发展,往哪个方向走啊?”他形容“港独”是没想清楚及天真的想法,香港绝大多数人都不会支持,希望社会各界有更多的人发声反对。
胡定旭:香港内地同属一国
全国政协常委胡定旭昨日出席电台节目时表示,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现时仍要依赖内地供应食水和食物,认为港人毋须浪费时间去想一些过于政治性的问题,应思考如何令香港向前走。他在节目完结后补充,指香港与内地同属“一国”,强调香港无可能独立。
陈智思:搞分裂“帮倒忙”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行政会议成员陈智思表示,搞分裂国家的主张不切实际,甚至是“帮倒忙”,因为主张会令内地人以为港人都有这种思维,反而会对内地及香港带来冲击。他指,主张“港独”人士没有想清楚,基本法阐明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香港不可分割出来。
罗范椒芬:明显违基本法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行政会议成员罗范椒芬指出,基本法开宗明义说明香港是国家不可分离一部分,若有人仍主张“港独”,明显违反基本法,若有组织鼓吹“港独”,表示有意愿作出此等行为的话,它们不能在香港注册成为公司。
煽独毋须负刑责属误导
对于社会上出现“港独”言论和主张,有法律界人士表示,若市民在具有煽动意图下表达“港独”言论,可能需要负上刑事责任;又指不少年轻人表示支持“港独”,反映他们对基本法认识不足,若有人将“港独”想法付诸行动,更会为香港带来“灾难”,希望政府能够加强国情教育,并尽快就基本法23条立法。
香港中小型律师行协会创会会长陈曼琪表示,不能认同有部分法律界人士声称,若只口讲要推动“港独”毋须负上任何刑事责任的说法,直言有关言论具误导性、“非常危险”。她解释,根据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9和10条指出,如果一个人有煽动意图,令别人藐视或厌恶中央或特区政府,甚至诱发中国人民或香港居民叛离中央或特区政府,不论是透过说话或发布文字的形式,均有可能违反煽动罪。
陈曼琪续称,上述法例不代表市民不能批评中央或特区政府,关键是市民有否具备法定煽动意图,并要记住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的原则,“在这个大原则下,假如市民循合法途径批评中央政府,但目的是希望它改进,而非要达至香港脱离国家,是不用负上刑事责任的。”然而,社会却不能一刀切的认为,发表任何关于“港独”,甚至推动“港独”的言论,都不会有刑事责任。
付诸行动对港是灾难
亚太法律协会会长邝家贤直言,“港独”一定违反中国宪法和基本法,强调香港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有人真的这样想是不切实际,付诸行动的话对香港来说是一个灾难”。但由于本港仍未就23条立法,因此若要作出刑事检控,技术上仍有一定难度,认为政府长远而言有必要将23条立法纳入议程。她又表示,“港独”在社会成为一个议题,被人肆无忌惮地讲出来,不少年轻人更表示支持“港独”,情况令人担忧,反映年轻一代未有全面理解基本法和香港与国家关系,以及对自己“中国人”的身份认知模糊,建议政府应加强相关教育工作,增强年轻人对国家的认同。
学者:煽动分裂国家须严厉遏止
据新华社报道:针对近日香港有人公开宣称成立以“港独”为宗旨的组织,国务院港澳办30日表示坚决反对任何“港独”言行,香港特区政府随后表示“港独”言行违反基本法,将依法处理。内地专家学者就此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表示,中央和特区政府的表态及时、正确,一小撮“港独”分子一再肆意妄为,煽动分裂国家,如今竟公然谋求组织化,挑战国家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权威,必须严厉遏止。
“一小撮‘港独’分子意图危害国家主权和安全,冲撞‘一国两制’底线,破坏香港繁荣稳定和整体利益。中央和特区政府的表态立场坚定,态度鲜明,义正词严,于法有据,对‘港独’势力祸国殃港的违法行为是当头棒喝、迎头痛击。”深圳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邹平学说。
邹平学表示,公开成立以“港独”为宗旨的组织严重违反宪法和基本法。基本法序言中明确指出“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第一章第一条明确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港独”势力成立组织已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是有组织地分裂国家的严重违宪、违法行为。
“根据基本法第一章第一条、《香港回归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释义及通则条例》第2A(3)条及附表8、《刑事罪行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任何人企图或准备做出煽动意图,引起憎恨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激起对其离叛等,即属犯罪。因此,‘港独’是违法行为,特区政府有责任依法严肃处理这一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