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营企业座谈会要求 关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需要法律保驾护航
2025-03-11 06:09:12 信息来源:四川新媒体中心发布者:艾森网点击量:
新闻调查:中央政法委督办大案——深度剖析绵阳涉黑一号案悬疑
中国社会新闻社【艾森网】(www.isenbj.cn首席记者 三丰 、国平)四川成都报道。
案件背景
曾建斌黑社会犯罪一案被称为“绵阳涉黑一号案”。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曾建斌犯罪团伙以“金辉小贷公司”为依托,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他们通过精心设计的“套路”,诱使众多被害人陷入债务陷阱,运用围堵、催收、非法拘禁、威胁打压、强搬强拆、控制企业印章、限制企业正常经营等暴力手段,攫取数十亿非法利益。从而直接导致绵阳地区数百家民营企业和众多受害人资产被侵吞,数十家民营企业倒闭,造成了近万人的失业,上千个家庭陷入困境,家庭生活难以继续,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威胁。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曾建斌犯罪团伙就成为重点举报对象。直至2021年,经全国权威法学专家论证,一致认定其行为符合“套路贷”的构成要件,该案受到企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合举报,遂引起了中央高度重视,在中央政法委强烈关注下,曾建斌团伙才被依法立案侦办。
1997年,利用绵阳市供销社所属集体企业——绵阳市花园实业开发总公司改制的机遇,曾建斌在时任供销社主任刘升禄(贿赂407万元,刘升禄因受贿罪已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的帮助下,利用其担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非法侵占了价值539万元的国有资产,完成资本原始积累。这种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行为,让他获得了巨大利益,也成了他犯罪动机的根源。
曾建斌通过行贿,非法侵占国有财产539万元后,利用此黑金成立房地产公司,但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曾建斌体会到老实赚钱来得太慢,因此成立了金辉小贷公司,对外发放高利贷,在放高利贷的过程中,曾建斌认为虽然高利贷能为自己获得巨大财富,但远远不能满足其无限贪婪的意念,便勾结绵阳中院冯某(中院专委、民庭庭长,是曾建斌套路贷犯罪模式的主要设计者),滥用法律专业知识和在法院的地位为曾建斌的金辉小贷公司精心设计“套路贷”的犯罪模式和实施“套路”的详细步骤,并负责协调各级法院,帮助曾建斌的金辉小贷公司,多次作出对曾建斌的胜诉判决,作为回报,在冯某因“杜碧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判处罚金200万元时,曾建斌主动代为缴纳。由于得到了司法系统的“保护”,因此曾建斌将眼光瞄准了绵阳众多有巨额资产的民营企业和个人,通过设计的“套路”对这些众多的受害人实施各种犯罪手段,将受害人的资产侵吞,能够更快地窃取巨额财富,这就是曾建斌为什么带领其黑社会团伙全力进军放贷产业的缘由。
官商勾结 执法者刻意干预司法公正
曾建斌涉嫌参与的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由于存在司法“保护”,导致多起犯罪行为未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这些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强迫交易、诈骗、虚假诉讼以及敲诈勒索等。曾建斌之所以能够逃避法律的惩处,关键在于得到了司法人员的庇护。根据绵阳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显示,曾建斌行贿给多名领导干部及79名公职人员,导致多名干部犯罪落马,曾建斌的行贿行为腐蚀了如此众多的领导干部,且收受曾建斌贿赂的公职人员均依法处理和判刑,但曾建斌为何未被追究行贿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罗某负责全市的刑事审判工作,是曾建斌案专案组的核心负责人,同时也是涉黑案件合议庭的成员。他违反了法律规定,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提供了“保护伞”,对司法和公安机关的办案施加影响,在审查过程中对犯罪证据进行选择性忽略,以达到有罪不究和重罪轻判的目的。罗某已被查实在绵阳江油任法院院长期间长期与另一个黑社会头目林茂川勾结(详见绵阳涉黑三号案),并且收受巨额贿赂,行为恶劣,至今仍然官运亨通。罗某具体实施了以下行为。
罗某参与专案组会议,在公安立案侦查曾建斌“套路贷”案件涉嫌诈骗、虚假诉讼、强迫交易等犯罪讨论会议中,罗某否认其犯罪行为,试图阻止绵阳市扫黑办对曾建斌案件的“套路贷”犯罪定性,鼎力“保护”曾建斌,并违反保密规定,勾结其他成员精心策划,以学术研讨会为名召开所谓的研讨会,并要求公安局、检察院及专案组相关领导参加,在研讨会上,罗某公然提出讨论曾建斌涉黑一案,而此案当时正处在秘密侦办阶段,罗某勾结与本案无关人员在所谓的“研讨会”上,混淆事实真相,向专案组成员灌输曾建斌不构成“套路贷”犯罪的错误观念,影响案件的定性和专案组的判断,迫使公安机关撤案,或不予移送检察院检察起诉。在专案组审查期间,罗某多次公然否决了绵阳市公安局侦查移送的曾建斌以“套路贷”方式实施的多项犯罪指控,并以专案组领导的身份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涉嫌“套路贷”诈骗罪、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洗钱罪等18件重罪案件。采用“去干留枝”的手段,对关键证据选择性使用故意隐瞒、歪曲对曾建斌不利的证据,导致公安机关移送的18宗“套路贷”犯罪重罪指控,最终未被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公诉。
在罗某的干预下,绵阳司法机关有案不立,压案不查,导致未能立案审查曾建斌的多项犯罪行为。曾建斌通过非法手段发放超过1600笔贷款,累计金额超过82亿元,违法所得超过5亿多元的严重犯罪行为,然而,而司法机关却认定为行政违法。案发前,曾建斌利用虚假诉讼、诈骗等误导手段获得了法院的胜诉判决。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未对该起民事案件的诸多疑点进行再审或撤销,从而导致多人被拘留,数百家企业和个人被列入失信名单,多家企业已被迫关停、破产。
曾建斌实施“套路贷”具体案例
案例1、当曾建斌得知远翔公司,在绵阳老城区拥有200亩的优质房地产项目后,曾建斌一伙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以“金辉小贷公司”为依托,他们通过精心设计的“套路”,针对被害人公司从事违法放贷,贷款年利率高达60%~360%,并采用“恐吓”、“威胁”、“控制企业印章”、“银行U盾等”、“软暴力”等手段,逼迫被害人“入套”,利用2000万元的非法借款为诱饵,两年期间,累计倒贷18次,强迫受害人支付砍头息、超高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担保企业违约金等超过了2亿元,侵吞了被害人约20亿元的资产。
2014年11月,被害人在曾建斌金辉小贷公司借款2000万元,曾建斌“设套”安排曾和平(曾建斌之弟,被害人至今都不认识)放款,放款当天就要被害人支付以劳务费和资金组织费名义给易显琼(曾建斌的亲戚,被害人至今都不认识)账户支付66.67万元(实际上是“砍头息”),该笔借款合同利率是15%/年,实际要求被害人按60%/年支付利率。在随后的2年时间内,一直被曾建斌肆意追加收取高额利息、资金组织费、劳务费等,已经让被害人不堪重负。在逾期时,曾建斌还追加了天价罚息、复息、违约金,逼迫被害人不断倒贷,不断垒高借款,本金从2000万元增加到3150万元。
在借款2000万元之后,曾建斌就以金辉小贷公司的“规矩”为由,安排工作人员收走了被害人五家担保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和银行U盾,再三假意承诺保证今后能正常使用印章,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尽管被害人表达了反对意见,但因对其心存畏惧,且曾建斌欺骗被害人可随时使用,导致印章等被曾建斌控制。此后,曾建斌多次阻碍被害人公司使用公章,导致公司的日常经营和融资活动受到阻断,严重阻断了其公司的正常运营。
2016年初曾建斌在向被害人催收借款本息的过程中,曾建斌利用暴力手段催收何某(借款2000万元,一年多时间,多收1400多万利息,派了两百多人围攻办公室、将当事人打伤住院)、代某某(被关押酒店三天三夜)的案例威胁、恐吓被害人。
被害人为了项目股权不被曾建斌侵占,找到了上海中梁公司合作项目,希望尽快还清曾建斌的借款,取回公司印章,不再让企业受到曾建斌的控制,在双方确认好全部合作条款(签订合同七天内支付预付款,就能立即归还曾建斌的借款本息),可以签约时,找到曾建斌,需要用章,曾建斌了解了合作条件后,威胁、恐吓被害人,曾建斌说:“两年时间本金已经3150万元,加上利息和违约金等,已经超过2亿元了,除非先把2亿元还了才给用章,如果你胆敢私自刻章,我就立即查封股权,让你项目也转让不了。”并威胁被害人只能将项目股权尽快抵给曾建斌,并且要抵扣2亿元的利息、罚息和违约金,不然这个借款利滚利算起来,你一辈子都还不清。被害人在曾建斌的威胁恐吓下,只能按曾建斌的要求完成了第一次股权交易,从被害人手中强迫收购了项目55%的股权。
曾建斌侵占被害人55%的股权后,蓄意不推动项目开发,恶意拖欠应给被害人的欠款6991万元,切断了被害人公司的现金流。
2018年临近年关,被害人因急需款项,要求曾建斌支付拖欠尾款,曾建斌又连续“设套”诱骗被害人到小贷公司借款500万元,在被害人公司财务总监去小贷公司办理手续时(在放款当天还强行收取了24.58万元的砍头息),又连环设套让被害人公司财务总监提供个人连带担保,曾建斌说这只是他小贷公司的一个手续,担保只是走一个形式而已,为了解决支付问题,万般无奈情况下,不得已被迫签字担保,被害人及公司财务总监被曾建斌诓骗入套,并强迫要求被害人公司用项目剩余全部股权8520万股(价值6亿元)担保。
2018年下半年,曾建斌又强迫被害人出资开发(按照协议:开发资金应该由曾建斌全额出资),被害人迫于无奈,找到绵阳市商业银行,商谈好用被害人公司名下的“双汇项目”股权8520万股质押融资2个亿,但这个融资方案需要曾建斌配合出一个股东会决议,曾建斌拒绝配合,威胁被害人,只能将股权质押到金辉小贷公司借“高利贷”,曾建斌才同意出股东会决议,如果继续按照曾建斌上次借款的“套路贷”方式,导致被害人一辈子都还不清利滚利的高利贷,所以被害人绝不同意用剩余股权再向曾建斌的小贷公司借款。
曾建斌为了达到强迫收购被害人公司项目剩余股权目的,当得知被害人将剩余股权将要转让给其他投资人时,利用“设套”诓骗被害人在金辉小贷公司借的500万元“套路贷”的债权,起诉至法院,恶意隐瞒已收取24.58万元“砍头息”的事实(这属于虚假诉讼),查封了被害人公司价值6个多亿的股权。又导致被害人无法转让股权,最终未能逃脱曾建斌的控制。更为恶劣的是,曾建斌还查封了被害人公司财务总监个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住房等全部财产。为了给被害人施加心理压力,迫使被害人转让项目剩余股权,还辱骂、恐吓被害人公司财务总监去跳楼。
被害人担心再不出售剩余股权给曾建斌,曾建斌还会采用更加恶劣的手段,造成被害人和公司财务总监生命受到威胁,只能按曾建斌的条件把项目剩余股权36.36%,以“白菜价”卖给了曾建斌。实际土地成交的价格仅仅为1.42万元/亩,经司法评估161亩土地价值11.0273亿元,其他资产价值2.4764亿元,至此,被害人共计13.5亿元的资产都被曾建斌侵吞(还不包括侵占了受害人的投资款4285万元)。
案例2、四川豪易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开始接受上市IPO辅导,曾建斌表达了投资1亿元以持有豪易集团股份的意向,并签订了相关协议,尽管豪易集团已通过参股方式实现了股权分散,曾建斌承诺利用其在房地产行业的影响力和资源,向豪易集团董事长杜从贵展示了作为第二大股东可能带来的潜在利益和优势。
豪易集团董事长杜从贵考虑股东利益,同意了曾建斌安排的总经理冯廷州起草的《合作协议》(法院审理时发现,冯廷州利用前法官身份,为曾建斌控制的金辉小贷公司起草审核合同,实施犯罪行为,提供阴阳合同掩盖犯罪事实)。曾建斌通过要装修自己的酒店,要求按成本价优惠,并通过投资1亿元“设套”安排入股的“套路”,要求将首期投资款4000万元转入杜从贵个人账户,再退回给曾和平账户(曾建斌的弟弟)。
2015年12月,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投资1亿元,通过过账后再转为投资款。借款合同原定于2016年5月28日归还,但在协议签订几天后,就变更为签订之日起十六天内归还。曾建斌又“设套”让杜从贵在13天内签订了四份合同及多个担保。2015年12月15日,双方又签订了《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书》,而曾建斌声称投资1亿元,在《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书》中明确了前借款4000万再转为投资款的约定,该协议在豪易集团盖章签字后,曾建斌“设套”声称要将协议拿回公司盖章后才返回给豪易集团,但最终未返还给豪易集团,导致《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书》缺失,豪易集团变为借高利贷16天的事实。同时,在2016年1月21日,要求豪易集团按照该协议执行,在借款过账4000万元中,将2000万元退回曾和平后,曾建斌又安排他控制的万升实业公司按照框架协议书约定,两天内将2000万元退回,混淆了投资与借款。豪易集团因曾建斌未返回他签字和盖章的《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书》。豪易集团于2021年7月起诉曾建斌该协议未返回给豪易集团,在庭审中,曾建斌最终承认了《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书》的事实,给豪易集团造成重大损失。这些证据表明曾建斌精心策划了整个过程,利用豪易集团的热情,让豪易集团陷入了圈套。
曾建斌设计“套路贷”非法操作,从豪易集团账户转移3281万元,并误导银行抽贷还款7600万元。集团支付土地款、税费、工资等共计2.8亿元。这些所支付的都是在4000万元所谓的借款后支付的款项,以上支付证据证明是完全可以覆盖所谓借款4000万元并在16天内归还的证据。曾建斌利用协议控制公司股权和财务,通过向法官行贿,恶意查封7.6亿资产和侵占500多亩土地,该土地变性商住后,市值15亿元。其设计的“套路贷”目的是非法侵占土地,而非正常收回借款。曾建斌在实施侵占豪易集团资产的过程中,已被司法机关批捕,但曾建斌通过“套路贷”的方式给豪易集团“设套”,迫使杜从贵不断签订垒高债务的借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等,让豪易集团背负了沉重的债务,从而引发了连锁反应和众多的司法纠纷。
曾建斌利用其弟曾和平的名义实施诈骗,非法扣留豪易集团重要印章,阻断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他用威胁要封锁工厂大门和办公楼为由,限制管理人员的人生自由等暴力和恐吓手段,让杜从贵一步步地陷入了曾建斌的圈套,并通过控制豪易集团的财务和企业股权,利用司法虚假诉讼,恶意查封豪易集团资产,最终导致集团破产倒闭。
案例3、2017年,四川省北川县华星硅业有限公司处于破产重组期间,被害人通过卢善文(同案犯)找到曾建斌,曾建斌通过以投资为名,承诺在报建、税务申报过程中利用领导关系,以及后期缺乏资金时继续追加借款等丰厚引诱条件,向被害人出借资金1.5亿元,年利息7000万元,并要求被害人将承包项目的修建及商品房的销售交给曾建斌,紧接着曾建斌安排卢善文的儿子卢泉光(本案关键人物,但未列入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曾兴成签订《投资合作合同》,同时曾建斌以保障出借资金安全为由,控制了四川省北川县华星硅业有限公司全部印章、证照及管理权。进而,曾建斌便安排其实际控制的绵阳宏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项目总承包,并以曾建斌实际控制的房产销售公司进行销售。
在项目施工、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曾建斌利用对印章及管理权的控制,采用擅自恶意停工、多次停发工资、制造违约陷阱、故意捂盘阻断资金回流等方式,迫使被害人向其指定并实际控制的人员借款维持经营,以及向其转让案涉项目。其中,较为典型的是:1、曾建斌在曾兴成不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停发员工工资,逼迫曾兴成同意对土石方工程涨价,上涨幅度高达200元/立方米,造成工程造价直接上涨3000万元;2、曾建斌利用控制销售、捂盘不售等方式阻断华星硅业资金回流,制造违约陷阱,迫使曾兴成不能按期偿还其借款;3、曾建斌多次阻断曾兴成转让项目或者以项目融资事宜,致使项目处于烂尾状态。
最终,曾建斌以“软暴力”方式逼迫被害人出卖项目未果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15日左右,通过非法拘禁等方式威胁被害人,强迫被害人全家人签署了一系列关于转让公司股权的文书。之后,曾建斌对签署的文书进行了修改,又于2020年1月3日让被害人重新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书。至此,曾建斌将被害人的公司、股权、价值近10亿元的资产全部吞噬殆尽。
综上:两年内,曾建斌通过给被害人借款2000万元“套路贷”为诱饵,通过‘转单平账’或‘以贷还贷’的方式持续垒高‘债务’,不断倒贷共计18笔,累计金额1.19亿元,贷款年利率最高达到惊人的60%~360%,曾建斌采用“套路贷”“软暴力”“威胁”“恐吓”、控制印章、肆意制造违约、恶意司法查封、虚假诉讼、强迫交易等方式非法侵吞了被害人公司项目的全部财产共计约14亿元。
曾建斌领导的金辉小贷公司采用“套路贷”虚假诉讼和诈骗等犯罪手法,与《最高检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87号)判决、《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粤19刑初243号案例》中的案例存在高度一致性。
根据上述案例,曾建斌为非法占有众多被害人的财产为目的,采取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所列举的五种典型“套路贷”违法犯罪手段。
第一、依据《意见》,此情形指的是犯罪嫌疑人通常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进行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进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犯罪嫌疑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第二、依据《意见》,此情形指的是当被害人无法偿还债务时,犯罪嫌疑人会指使所属公司或指定关联公司及关联人员代为偿还所谓的‘借款’,随后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高的虚假‘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转单平账’或‘以贷还贷’的方式持续增加‘债务’。这种做法导致‘债务’不断累积。
第三、制造虚假的资金流转记录。根据《意见》,此情形是指犯罪嫌疑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出已全额交付借款的银行流水记录,然后采取各种手段将部分或全部资金回收,实际上被害人并未获得或完全获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款项。
第四、蓄意制造违约或任意认定违约。 依据《意见》,此情形指的是犯罪嫌疑人通过设置违约陷阱和制造还款障碍等手段,蓄意导致被害人违约,或通过任意认定违约,强制要求被害人偿还不存在的债务。
第五、“索债”采取软硬兼施方式。根据《意见》,指的是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时,犯罪嫌疑人通过诉讼、仲裁、公证或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向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结论: 如今,众多受害者对二审开庭表示关注,并要求参与二审开庭审理,他们期待让违法犯罪者受到法律的制裁,并赔退众多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目前,曾建斌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即将开庭二审,违法犯罪者和身后的“保护伞”是否能在法律的公正公平下得到严惩,该地营商环境是否彻底得以净化,社会各界及媒体也在高度关注案件的进展。
本文信息来源:四川新媒体中心
编辑:三丰
校对:王梓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