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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红兴隆人民法院 执行法官被指滥用公权力、弄虚作假执法不作为

2023-09-07 14:58:47 信息来源:艾森网发布者:艾森网点击量:

  
       中国社会新闻社 (艾森网www.isenx.info记者 黄剑锋 林青) 近日,我社收到当事人(王辉)实名举报称:“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存在贪污、挪用执行款(214060.6)元 。虚假终本、合议庭成员造假,虚假结案、办案法官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的问题,请求新闻媒体予以监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我社安排了记者实地走访调查,并查阅了该法院的执行卷宗,发现红兴隆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案件中存在诸多违规行为。


执行款去向不明 红兴隆人民法院存在执法违规之嫌

  
       调查中当事人王辉告诉记者:“2015-2016年当事人向红兴隆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7个案件,案号分别为:1、2015红执字第487号;2、2015红执字第488号;3、(2016)黑8103执368号;4、(2016)黑8103执36号);5、(2019)黑8109执42号;6、(2019)黑8109执42号;7、(2019)黑8109执11号。上述案件自2015年立案长达六年之久,我没有收到一分执行款,到法院催问执行情况,该法院相关法官却相互推诿和敷衍。2021年7月23日,我到饶河人民法庭经过网查,工作人员告知,案件全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是,执行法院并没有将终本的依据和信息告知我,也没有下发结案和终本的裁定文书”。


  
      当事人王辉说:“2021年7月28日,我以EMS邮寄的方式向执行法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时隔2个月,于2021年11月9日,收到12368网发布4个案件恢复执行的信息,3个案件没有恢复执行,我通过电话、微信多次询问执行法院原因,办案人员告知:‘3个案件在2015、2016年就已执行完毕’并结案归档,无法恢复执行。2021年11月15日,我以书面形式向红兴隆人民法院如实反映并讨要三个案件执行完毕的款项,然而却没有收到任何答复”。


  
       然而,在当事人调取的红兴隆人民法院档案中记者发现,被执行人:姜国利,案号:2015红执字第487号,“结案日期:2015年12月13日。执行标的61629元。被执行人:郑有,案号:2015红执字第488号,结案日期:2015年12月2日。执行标的185883元(已支付10万)被执行人:宋英,案号:(2016)黑8103执368号,结案日期:2016年11月15日。执行标的66548.60元。三个案件结案金额合计为:214060.6元。


  
       显然,当事人的三个案件早在8年前就已执行完毕并结案归档,红兴隆人民法院明显存在执法违规,本属于当事人的执行款去向不明之嫌。


       走访中经调查,2021年11月9日恢复执行当事人的另外四个案件——(2016)黑8103执36号)、(2019)黑8109执42号、(2019)黑8109执42号、(2019)黑8109执11号,在立案5个月后,于2022年4月18日,办案人员才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而且,没有传唤被执行人进行询问,也没有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在未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红兴隆人民法院为了完成结案率,于2022年5月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而执行法院自财产调查和作出裁定文书只用了9天时间。

  
       同时,2022年5月7日,红兴隆人民法院作出(2021)黑8109执恢2367号执行裁定书(卢风霞)、(2021)黑8109执恢394号执行裁定书(杜伟)、(2021)黑8109执恢395号执行裁定书(杨东兴)。该三份裁定文书的法官是审判长常海霞,审判员李光日,审判员彭江。经进一步查证,申请执行人收到裁定后,于2022年5月8日与审判员李光日(执行局副局长)通电话询问情况,但该法官说“5月1日-8日小长假因疫情一直在牡丹江没有参加该案件的合议,裁定书的内容不知道”。2022年5月8日当事人又与审判员彭江通电话询问情况,但该法官也说“因母亲生病已经出门多天,现正在重庆机场准备飞往北京,没有参加该案的合议,具体情况不知道”。

  
       那么,负责以上案件的主要法官们都自称裁定书之事不知情,作为国家有着最高权威的人民法院,裁定书的出现实属荒唐。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0条规定,显然该法院的合议庭人员存在法定文书造假之嫌。


违背法定程序虚假终本 存在虚假结案之嫌

  
       调查中记者在调取当事人几个案件的资料中发现,2020年12月9日,红兴隆人民法院作出(2020)黑8109行初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红兴隆分局”继续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使本合同中涉及的建设用地达到相应规范规定的出让条件”。时隔数月,由于该局其拒不履行判决,于2021年4月10日,当事人向该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五个月后,该法院于2021年9月29,作出(2021)黑8109执1106号执行决定书。但是,该法院为了完成结案率,在没有经申请人同意和收到裁定文书的情况下,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2021)黑8109执110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自立案到终本的时间不到两个月。显然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中第六条第二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执行案件可以作结案处理”之规定。


  
       记者还了解到,因被执行人‘红兴隆国土资源分局’职能移交到地方之后,2021年11月19日,被执行人红兴隆国土资源分局提出执行异议,11天后,2021年12月1日,红兴隆法院作出(2021)黑8109执异184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确认继续执行(2021)黑8109执1106号执行决定,并在执行决定书中对红兴隆国土分局负责人刘宏斌从2021年3月19日至2021年6月29日间的罚款决定,撤销2021年6月29日以后的罚款决定。 时隔一个月2021年12月31日,红兴隆人民法院作出(2021)黑8109执异188号执行裁定书。确认变更饶河县自然资源局为本案被执行人。2022年3月11日,红兴隆人民法院向饶河县自然资源局邮寄送达(2022)黑8109执恢10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以下义务:即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内按(2020)黑8109行初9号行政判决书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强制执行,并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进行罚款。


  
       2023年1月7日,当事人收到红兴隆人民法院邮寄的(2022)黑8109执恢100号执行结案通知书。但是,结案前没有告知申请人及履行相关结案手续。2023年1月29日,申请人亲自到涉案现场查看发现,用地范围内的厕所、临时大棚、电线杆等没有拆除完毕,已经拆除的部分平房砖瓦垃圾等没有运走,未达到“净地”状态。还有两处土地没有征收完毕,无法进行建设施工。2023年1月30日,当事人将上述情况及现场照片通过微信的方式告知办案法官李光日,得到回复是在休年假,2月2日上班再说,可是等上班后,打电话不接、微信不回。


  
       时隔3个月,2023年5月4日,申请人再次到涉案土地现场查看并拍摄照片,于2023年5月19日通过微信将照片发给李光日,并告知案涉土地没有达到净地状态,无法建设施工,可至今没有收到任何的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显然,案件没有执行完毕,该法院和办案法官李光日没有履行法定执行职责,存在违背法定程序、虚假结案之嫌。

  
       2023年7月21日,记者与当事人到红兴隆人民法院调取(2022)黑8109执恢100号执行卷宗,经查证,卷宗第26页,是对被执行人饶河县自然资源局下达执行通知书,落款时间2022年3月11日,内容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内按(2020)黑8109行初9号行政判决书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强制执行,并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进行罚款。

  
       卷宗第27页是法院EMS邮寄单,邮寄日期为2022年3月14日,第28页是2022年3月17日被执行人饶河县自然资源局收到执行通知书回执单据,就是说,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该法院院应当在2022年3月28日对其下达《处罚通知书》,可时间过去两个月,红兴隆人民法院却没有依法做出处罚决定。


  
       另外,卷宗第29、30页分别是,2022年5月25日,红兴隆人民法院给被执行人饶河县自然资源局下发的函和《预处罚通知书》其内容为:一、拟对饶河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人从2022年1月15日(2021黑8109执异188号执行裁定书生效之日)起按日处70元的罚款,至履行完毕;二、拟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三、拟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书后二十日内,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实施以上处罚措施。

  
       但是,执行卷宗内,该院没有按照“函和预处罚通知书”的决定,依法将饶河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也没有按每日处70元的罚款。记者在该执行案卷宗中发现,卷宗中并没有原被执行人‘红兴隆国土分局’的任何材料,也没有对负责人刘宏斌按每日70元的罚款收据。卷宗中第34页还有一份询问笔录,日期:2022年9月14日,询问人:李光日,被询问人:祁春亮,饶河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内容为7日内不履行判决义务,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等。


  
       红兴隆人民法院没有按照上述通知等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处罚措施,办案法官李光日有意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即依法对红兴隆国土分局负责人刘宏斌、饶河县自然资源局的负责人祁春亮采取70元/日的处罚措施。

  
       针对以上红兴隆人民法院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当记者试图找法院领导进一步核实了解情况时,亲眼看见该院院长卜洪元下午1.38分到办公大楼上班,但却让下属告知记者不在法院,有意避而不见。


追求政绩荒唐结案 存在欺上满下之嫌

  
       经调查,2022年11月9日,红兴隆人民法院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执行工作推进情况时,作为执行副局长的李光日明知省法院督办的(2021)黑8109执恢100号案件没有执行完毕,没有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却发布对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失信率和限制高消费率达到100%,对执行款发放率达到“动态清零”。然而事实却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三个案件,即:被执行人姜国利,案号:2015红执字第487号。被执行人郑有,案号:2015红执字第488号:被执行人宋英,案号:(2016)黑8103执368号。该三个案件自2015年-2016年红兴隆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而结案,可执行款本金214060.6元,利息157310元,计:371370元至今没有支付给当事人。显然,红兴隆人民法院明显存在欺上满下之嫌。

  
       人民法院是国家体现法律公正与公平的权威机构,每个案件从审理到执行是否公正合理直接体现出国家法律对社会的公信力。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在审理与执行当事人王辉的数个案件中存在的不公和不作为等问题,我们将进一步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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