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 一律师所律师 因起诉委托人遭质疑 违反职业道德被立案处理
2023-07-19 15:28:59 信息来源:四川新媒体中心发布者:艾森网点击量:
中国社会新闻社讯 (艾森网www.isenx.info首席记者 李瑞 四川成都报道) 近日,记者接到四川天元物业有限公司投诉求助,诉称“成都盛豪律师事务所曾某辉律师严重违反律师执业道德及律师执业规范,严重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问题。事后本社记者通过司法行政部门求证得知,目前此事已被成都律师协会立案调查。
四川天元物业有限公司反映人告诉记者:“因我司与都江堰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的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仲裁委于2021年8月6日、2022年5月20日作出了重庆仲裁委员会(2021)渝仲字第47号先行裁决书、第47号裁决书。但新城公司一直未按照裁决内容履行义务,故我司准备向法院申请案件的强制执行。曾某辉以前是我其他公司的法律顾问,曾经代理过我的其他案子,基于以前的信任以及其向我承诺其有比中院执行局长更高的关系,案件可以留在中院执行,于是这次对新城公司的强制执行一案最终交由曾某辉代理。之后于2022年12月29日,双方签订了《律师代理委托合同》。合同签订后,2023年2月22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其后的执行过程中,新城公司恶意提起诉讼,将我方申请的执行款项冻结。执行款项被冻结后曾某辉一直消极履行义务,未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导致我方至今未达成合同委托目的,也未收回合同约定的任何款项。然而,曾某辉却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起诉我方主张律师费。
反映人说:曾某辉利用专业优势,在合同签订时未尽说明义务,以致双方未进行充分协商。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三十四条,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范围、内容、权限、费用、期限等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而曾某辉利用格式合同及法律专业从业人员相对于我方的专业优势,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过程中,并未向我方解释说明具有高度专业性的法律名词,故意给我方埋坑。如曾某辉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向我方解释何为“执行终结”与“收回全部先行裁决金额”。按常规理解,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该是将全部款项收至签约双方之一的委托方的账上而非被委托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曾某辉私下也多次表示是将钱全部收到我方账上。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进行恶意诉讼,执行款项全部被冻结,成都中院也于4月17日作出《执行完毕结案通知书》,以致于我方至今也未收到执行款项。而此时,曾某辉却向法院起诉,主张其已完成合同约定事务。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三十五条,律师应当充分运用专业知识,依照法律和委托协议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七条,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办理情况的要求,应当及时给予答复。而曾某辉在代理工作中极度不认真负责,在撰写法律文书时粗心大意,差点给我方造成极大损失。在我方向其了解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时,曾某辉未及时履行相关义务,甚至在明知案件具体情况的情况下未及时明确答复我方,在我方的多次追问之下才告知相关情况。由于其代理工作的极度不认真负责,最终导致我方未能收回应有款项。
反映人又说:“2023年1月12日,由于曾某辉计算严重失误,我方发现其发过来的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上的执行金额只有3500余万元,而实际上应当是3800余万元。我指出其错误后,曾某辉修改后将更正后的执行申请书给我盖章,我再次发现金额出现错误并指出。
2023年3月29日,曾某辉电话告知我司被起诉了(实际为新城公司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执行款也被保全了(保全法院为成都高新区法院),其后我让其查询起诉方是谁。第二天,我方与曾某辉通话再次询问其是否查询到起诉我方的当事人的信息,曾某辉闪烁其词的表示是啥子投资公司,我回答那不就是新城公司吗?其后我到曾某辉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其面谈,但曾某辉告诉我方仍然没有查到是谁起诉我们,具体保全了多少财产。我方当即问他们要了案号说自己找渠道查询,此时,曾某辉才告诉我方被保全了2000多万。之后,我方查询到是都江堰新城公司申请的保全,保全金额为2035万。由此可见,曾某辉早已查询到保全信息,但并未明确告知于我方,甚至在我方的不断追问下告诉才告诉一个模糊金额,并未尽到一个合格律师的义务。
2023年3月30日,曾某辉团队表示尽快和法院商量执行款的问题。4月3日,我方在电话中询问曾某辉沟通结果,并要求其和高新区法院沟通并提出保全异议。4月10日,曾某辉电话中告知我成都中院查封的资金是足额的,但我方至今并未见到任何的书面资料。随后我方指出,既然查封足额,对方只保全了2035万,那剩余的1800万是否可以执行给天元公司。同时,我再次要求曾某辉积极采取措施消除风险。但是曾某辉一直未采取任何措施,甚至是我方自己通过其他渠道联系到了仲裁秘书,4月13日我方将仲裁秘书电话告知曾某辉,后在我方反复催促下,曾某辉才在17日早上与仲裁秘书第一次联系”。
反映人还告诉记者:“我方在知道新城公司向重庆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即要求曾某辉积极采取措施向仲裁委提出异议以消除执行中的风险,但曾某辉迟迟不作为,经过反复催促,其4月23日晚上11:56分才将需提交给重庆仲裁委的异议文书通过微信发给我方,而此时已距离知道执行款被保全已过去近一个月的时间。并且,曾某辉在收到成都市中院签发的《执行完毕结案通知书》后,并未及时向成都中院提出执行异议,既不尽责,也不专业。
2023年1月9日,曾某辉告知我方执行案件已经立案,将被分到金牛区法院。由于分到金牛法院违背了最初分到中院的初衷,我方提出质疑。曾某辉明确表示金牛法院也可以控制,并且在以前的合作中,其也多次提到合同管辖地最好约定在金牛法院,金牛法院容易搞定。因此,我方有合理理由怀疑曾某辉严重违背律师职业道德,与金牛区法院有着某种不正当关联。
案件还在执行过程中,付款条件还未成就时,曾某辉通过微信方式诱导、教唆委托人搞虚假诉讼(后面将详述),不顾委托目的未达成,付款条件未成就,而且正常的结算对账和开票申请流程也未进行,更未与委托人进行任何沟通,我方便于4月25日收到成都中院签发标注时间为4月17日的《执行完毕结案通知书》。曾某辉却是4月17日(提前8天)便向金牛区法院起诉,主张已完成合同约定事项,向我方索要律师费。并且,在我方后续与其沟通中表示,如果我方可以延长代理时间等,就可以商量撤诉的问题。曾某辉此种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毫无职业操守,严重损害我方利益,给公司企业法人的信誉和公司商誉造成严重影响。
4月14日,曾某辉通过电话和微信让我方提供天元公司其他对外债务,让天元公司债权人对天元公司提起诉讼,目的是为了抢在新城公司之前查封成都中院划转到法院账上的第二笔约1800万执行款。我方向其明确表示天元公司对外没有债务,只有前期投入是向股东的借款,而且是经过司法鉴定的。曾某辉表示将司法鉴定报告发给他看,同时还表明可以找别的公司的债务,然后转让给天元公司。我方告知曾某辉我是股东的另一个公司四川大西南宝鼎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西南公司)也有向股东借款,于是曾某辉让我司法人准备大西南公司的具体借款资料。4月15-17日,曾某辉通过移动电话、微信通话、微信语音和文字留言方式,让我方提供其他公司的债务资料,在我方提出两个公司具有关联性后,仍然坚持可以将另一个公司的债务转移到四川天元物业公司名下,并详细指导我司法人如何准备相关材料以备提起虚假诉讼。我方担心会引起违法犯罪的不良后果,并质疑“商业逻辑不通,只听说过债权转让,哪有无缘无故承接一大堆债务的道理”后,曾某辉才只好作罢”。
在接到四川天元物业有限公司的投诉求助后,本社记者通过走访了解到,四川天元物业有限公司在向多家媒体求助的同时,也向四川省司法厅、成都市司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投诉。目前为止,四川省司法厅已经转交由成都市司法局处理,成都市司法局已经转至成都市律师协会处理。
日前,本社记者又通过成都律师协会负责此事的工作人员处确认,已经被立案调查。
文\本社首席记者 李瑞(四川新媒体中心)
编辑:薛云飞
校对:王梓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