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新闻社讯(艾森新闻网
www.isen.xin首席记者萧青)广州市天鹿湖老年人护理中心有限公司股东柯X朗向金X翠出让股权,出让人柯X委托其丈夫
林X东(律师)先后起草转让合同,把法律禁止性的学校作为担保人。合同签订后,林X东(律师)又瞒着担保人先后又签订2份合同,被法院认定为阴阳合同,但奇怪的是,林X东并没有受到任何影响,而且从中得益,严重损害星鹏中英文学校和其他担保人的利益。
据资料显示,2019年5月28日,柯X朗(出让方)和金X翠(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后经柯X朗、金X翠、岑X详三方同意,于2019年5月30日,林X东代表柯X朗(出让方)和岑X详(受让方)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并一致同意5月28日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作废无效,原担保人担保人同时无效。2019年6月11日,柯X朗和金X翠瞒着担保人又重新签订1份《广州市天鹿湖老年人护理中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并到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原担保人阳江市江城星鹏中英文学校、广州市天鹿湖老年人护理中心有限公司、刘X鹏均没有在该股权转让合同中签名盖章。
上述2019年5月28日和2019年5月30日的2份《股权转让协议书》均由是股权出让方柯X朗委托其丈夫林X东(律师)起草和代签名;2019年6月11日,柯X朗(出让方)和金X翠(受让方)签订了《广州市天鹿湖老年人护理中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并到市场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由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起争执,2020年1月,柯X朗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案号为(2020)粤0104民初6947号),案件审理过程中,金X翠和广州市天鹿湖老年人护理中心有限公司均提起反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经过官方备案认可的2019年6月11日《广州市天鹿湖老年人护理中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2021年6月17日,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法院确认了涉案股权存在阴阳合同事实,反而确认2019年5月28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有效,判令金X翠(受让方)向柯X朗(出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270万元及利息,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经过官方备案认可的2019年6月11日《广州市天鹿湖老年人护理中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反而无效。
担保方认为,柯X朗(出让方)和金X翠(受让方)2019年5月2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与2019年6月11日《广州市天鹿湖老年人护理中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属于阴阳合同,其目的是为了
避税,损害了国家利益,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该责任应由受益人柯X朗(出让方)及其代理人林X东律师承担,因此,2019年5月28日《股权转让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上述两份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星鹏学校作为公益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担保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担保无效。林X东作为专业律师,理应知道这一点,应承担法律的不利后果。
据反映,本案从立案以及审理期间,发生了几件蹊跷事,令担保方高度怀疑法院审理案件的公正性。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本案管辖权并非越秀区人民法院,在没有经过被告金X等人的同意下,越秀区法院立案受理并审理本案,违反《民事诉讼法》管辖权有关规定;其次,原告柯X朗在2020年1月21日向越秀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并在2020年2月19日发出(2020)粤0104民初694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金X翠、刘X鹏、阳江市江城星鹏中英文学校、广州市天鹿湖老年人护理中心有限公司名下合计价值2709800元财产。但令人奇怪的是,作为被告的金X翠在2020年3月份把其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别墅卖掉,并转移了其名下财产。第三,庭审过程违法更换主审法官,《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更换主审法官必须在开庭前3日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法院在第二次开庭时才口头告知当事人,主审法官变为陈传岳。
担保方认为,法官的上述行为明显违法,严重损害了所有担保人利益。
对于法院的判决,担保人认为,柯朗朗的丈夫林晓东是律师,对法律的熟悉和了解程度显然优于常人,由他为起草阴阳合同通过避税并且将法律禁止作为担保人阳江市江城星鹏中英文学校作为担保人写入合同,明显存在欺诈行为,符合合同无效合同的情形。同时,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原审被告金翠以及担保人均不服,目前已经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