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阳江阳东区一市民霸占村民集体土地10多年
2021-05-17 21:09:39 信息来源:发布者:艾森网点击量:
原标题:广东阳江市阳东区国土执法部门现“纸面行政执法” 一市民霸占村民集体土地10多年开出5次《行政处罚决定书》
100多亩的土地遭 洪万来 非法围蔽还堂而皇之装上监控,是对执法者的羞辱
在制高点设置“瞭望塔”装上监控,是监视村民还是监视执法者,违法者的底气从何而来?如果不是亲眼所见,你会相信一个违法者如此嚣张吗?是不是执法者在违法者的面前弱爆了
当时阳东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对媒体说走完法院程序就依法拆除,村民为此一直上访询问
几年时间走完程序了吗?
“该局正在组织实施拆除相关前期准备工作”这个“前期准备工作”还要“忽悠”村民多少年?
中国社会新闻社讯(艾森新闻网www.isen.xin首席记者萧青)阳江市一市民非法占用阳东区金村村民土地113亩10多年进行违法建设。从2008年到2017年,当地国土执法以及行政综合执法局先后作出“五次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进行复垦,恢复土地原状,拆除违法建筑物,处以罚款以及将土地退还给金村学仕村村民。这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仅仅停留在纸面上,违法的建筑物至今未拆除,被霸占的土地仍然被围闭起来。出现“行政处罚越罚违建越建越多,村民无地可耕的执法怪现象”。
村民代表项邓芬反映,2007年2月,阳东县撤县设阳东区,洪万来以开发项目的名义,与阳东县东城镇政府下属东城房地产公司签订《代征土地协议书》,并借此协议书大肆征收学仕村农用地。后经法院一、二审再到省高院再审,判决《代征土地协议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的强制性规定。法院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东城公司和洪万来所签订的《代征土地协议书》无效,东城公司返还在本案中所收取的洪万来的全部征地款,土地权属仍归金村村委会学仕村集体所有。
据查,2007年5月、12月以及2009年7月间,洪万来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准,擅自在争议的土地上进行平土、施工、开发,非法占用土地,改变土地原状。2008年10月25日,阳东县国土资源局同一天对洪万来作出2份《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为:东国土资(执监)字[2008]第54、55号;2010年3月21日,对同一案件再作出东国土资(执监)字[2010]第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洪万来对非法占用的土地进行复垦,恢复土地原状,并对洪万来进行罚款(3次行政处罚所认定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共26537平方米,罚款的金额共26537元)。2015年5月21日,阳江市国土资源局对该案作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再次对洪万来进行处罚,对违法建设1968.22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上缴阳江财政;2017年7月7日,阳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洪万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依法拆除洪万来的违章建筑。该决定书经过行政诉讼,最终法院判决维持拆除洪万来的违法建筑。但这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指避重就轻,没有将被围闭霸占113亩土地写入处罚内容,仅仅对违法建筑物部分进行执法处罚。村民告诉记者,执法者涉嫌玩忽职守罪,有关部门应该对这起案件的执法过程进行倒查,厘清责任,是否存在违纪违法问题。
项邓芬、项颂灿、项计元、项仲要等村民告诉记者,2016年7月,国土资源部派出联合调查组进驻阳江市对此案进行调查处理,阳江市纪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党纪政纪处分,阳东区成立工作组,表示要对涉案土地依法处理,依法拆除违建。2017年7月,阳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东综执一罚决字[2016]第1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平整土地,恢复现状,逾期不拆除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洪万来提起行政诉讼,经一、二审及再审,2018年7月2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行申170号行政裁定书,依法驳回洪万来的再审申请,维持阳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据了解,2019年阳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已经把涉事土地的拆违方案上报给阳东区政府,但至今未见对该土地违法行为作出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
据知情人透露,2007年,洪万来以同样的手法在江城区岗列镇金郊工业区以建厂办企业的名义拿到约10000多平方米土地,建成数十间铺位出租,每年坐收租金100多万元!一个市民无视法律、为所欲为,连续违法却得不到处罚,这显然不是一个普通的市民所能做到的。当地执法者对洪万来的违法行为如此“迁就”,其背后究竟有没有官员染指该片土地的违法行为从中渔利?10多年来113亩(含基本农田30多亩被填埋)被占土地遭围闭撂荒,执法者视而不见,村民维权无可奈何,谁给村民一个说法?
记者就村民反映的情况联系阳东区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一工作人员称这个事比较敏感,会向领导汇报,但至发稿前仍未收到有关回复。
村民告诉记者,2008年到2017年8年间,对同一案件违法人员开出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阳江史无前例,该执法行为在当地成为笑谈,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成为一句空话,严重破坏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公信力,有损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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