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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法官是如何审理 一起简单的财产损失赔偿案

2021-03-10 23:19:37 信息来源:发布者:艾森网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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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新闻社讯  (艾森新闻网  www.isen.xin  首席记者浩杰北京报道)人民法院院徽的中心是一个天平,她代表着国家法律的尊严、公平与正义。人民法院作为具有绝对权威性的审判机关,其中法官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同时也是法律尊严的维护者。然而,法律的天平是否倾斜,适用法律是否得当,它直接关乎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近日,我社接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东莲花院乡洼子地村民举报称:“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法官冯静作为人民法官,徇私枉法,颠倒法律关系,规避法律规定,审理案件中避重就轻,存在严重的黑恶势力保护伞之嫌”。

走访调查中,记者查阅了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2民初2625号民事裁定书,(2018)冀0822民初1853号民事裁定书,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8)冀0802刑初2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8)冀0822民初2825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8民终3951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8刑终3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民申9072号民事裁定书。在这七份人民法院的裁定、判决文书中,记者重点查阅了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8)冀0822民初2825号民事判决书,经与相关法律专家请教、认定,发现该法院主审法官冯静在审理案件中存在诸多问题。

审理案件带有倾向性

调查中记者了解到,该案件是一个财产损失赔偿案,它就是一个销售空调方与承揽安装方及客户的关系,兴隆县小红门电器有限公司是销售空调方,举报人吴广如是负责安装方,张印忠是客户。该案其主要纠纷是因空调漏水致使客户受到一定的损失。然而,兴隆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在审理该案中,明显存在一边倒的现象。具体表现为:原告在法庭举证的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被法庭全部采信,而举报人吴广如举证的证据却不予采信。其中吴广如举证的2017年7月20日被宋连生纠集社会不明身份人员非法拘禁,在威逼、殴打举报人(有录音)的情况下形成的赔偿协议及提供给法庭的装修抬高空调管道致漏水的照片却不予采信。该举证事关重大却被法官否决。

案件实体违法、疏审漏查、法官违背事实真相

主审法官在审理该财产损失赔偿案中,首先应请技术部门查清并确定空调漏水造成财产损失的原因是什么,是安装技术问题,还是其他原因?其次,请鉴定部门确认客户的损失程度、价值多少?再者,举报人与原告方签订的损失赔偿协议,有充分证据证明是在宋连生纠集社会不明身份人员的威逼利诱及殴打情况下行成的,很明显,这种严重涉黑行为形成的字据却被主审法官作为了判决该案的主要依据。另经记者查证,造成客户空调漏水的主要原因是:举报人吴广如安装空调完工后,是经过客户试压、验收合格后客户装修房屋私自改变了原安装时水路管道直接导致的漏水,举报人并且有现场图片为证。

以上这些必要程序本应是法官自己职责范围,本应去认真查证后再下结论。然而,所有这些它直接关乎举报人是否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直接影响到该案定性的重要依据,作为主审法官却没有去做,而是只采信原告的陈述及移花接木的所谓证据就草草定案实属荒唐并令人费解。

举报人吴广如告诉记者:“我是2017年6月受小红门电器有限公司委托为客户张印忠安装的中央空调,安装完工后经调试并由客户验收合格。之后因客户装修房屋自行抬高了原安装时的排水管道,直接导致空调排水管出水倒流而屋内漏水。7月20日,小红门电器有限公司实际控股人宋连生以空调漏水为由将我骗到兴隆,纠集、雇佣黑社会人员将我非法拘禁一个昼夜,暴力殴打并敲诈勒索,强迫我签下维修保证金协议并写下欠条,当时敲诈现金93000元,扣押我本田车一辆。兴隆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所谓的维修保证金协议及欠条就是以在这种严重涉黑违法形成的情况下,荒谬作为判决定性的主要依据”。

人民法院是代表着国家法律尊严、公平与正义的权威机关,而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在审理案件中适用法律是否得当,应走的法律程序是否尽责,它直接影响到公平与正义。兴隆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冯静在审理举报人吴广如的案件中,人为的严重倾斜,压制一方举证,在人民法院随机分案的机制下,该纠纷两次极为巧合地落在了冯静名下,令人产生冯静点名要案子的合理怀疑,要二次审理吴广如案,这种行为既不符合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同时也让人感到蹊跷。是冯静法官对工作的特殊积极?还是其中与其他势力达成利益的共同体在作祟?我们将对该离奇的财产损失赔偿案作进一步跟进调查。
 
【责任编辑:张志国   北京频道主编:付保忠  ISEN100321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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