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新闻社讯(艾森新闻网www.isen.xin记者杨福)担黎村民指着村中土地庙旁边一间外墙挂着检举箱破旧的瓦房说,这是担利置业公司的注册办公场所,长期没有人在这里办公。房屋里摆放着办公台,却空无一人。门前疯长着野草,估计应该也很久没有人来过办公了。土地庙前站满了一百多名村民,向记者诉说该村合作开发征地留用地的诸多问题,为此他们多次投诉,上访,上诉。明明是与房地产商合作开发,却弄虚作假以村集体独资的名义开发,规避三资平台招拍挂程序。
据了解,担黎村位于湛江市海东新区中心地带,湛江奥林匹克体育中心旁边。开发湛江市海东新区初期,政府为了新区开发建设需要,征用了担黎村所有的耕作土地。为了安置、保障担黎村失地村民长期固定收益和解决就业岗位,政府划拨了98亩返还留用地作为村民生存、发展用地。
早在2013年7月19日,担黎村居民小组与湛江市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湛江市晟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合同》,成立湛江担利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开发建设村内98亩征地留用地。在开发使用这块村集体用地上,居民小组的做法遭到了部分村民的质疑和抗拒,村民多次向政府部门投诉及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房地产开发商的合作合同。
将各自支持两间公司的村民叠加在一起作为同意合作建房的总人数,被认为是无效的。
当年,在挑选房地产商投资合作开发留用地的问题上,居民小组开过动员会,部分村民各自单独在支持两间房地产开发公司其中一间的承诺书或另一间的表决书上签了名。就留用地开发问题涉及的村民表决人数是否达到85%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数具体名单,村民提出了质疑,并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坡头区南调街道办信息公开。2018年12月29日,湛江市开发区法院支持村民诉讼请示,判决坡头区南调街道办向村民公开涉案的表决书。几个月后,村民收到了坡头区南调街道办公开的《村民表决书》78份和《承诺书》86份。
表决书内容为:“同等条件下同意与湛江市晟安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上述留用地。特此表决。”而承诺书的内容为:“在同等条件下,全力配合支持湛江市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担黎村民小组的留用地合作开发,绝不引导和支持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参与该留用地项目合作。”
法律人士表示,从表决内容上来看,《村民表决书》同意与湛江市晟安房产公司合作开发上述留用地,只是签字村民同意与晟安公司合作的意思表示。而《承诺书》约定了同意与湛江市宇恒公司合作开发留用地,“绝不引导和支持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参与该留用地项目合作”,该承诺合同排斥了与其他公司合作的可能性。在法律上,以上两组村民的表决的合作公司并不一致,约定标的是单一的、排他性的,混在一起计算总人数是无效的。对于表决书及承诺书有多份是代签的情形,还需要附上代签人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代签。但是,以上的代签并没有委托证明附件。
村务不公开,签订合作建房合同村民并不知情。
村民向记者反映,2016年10月,村民从信息公开上首次获知,担黎村居民小组与两间房地产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合同,成立湛江担利置业有限公司开发该村留用地。该合作合同既没有对留用地价值进行评估作价入股,也没有通过法定的三资平台公开招投标。与房地商的合作合同上除了留下了25名村干部签名外,没有召开过村民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全体村民均不知情。按合同约定,两间房地产公司捐助200万元和借支2000万元给担黎居民小组作生活费用,就享有入股合作开发留用地的分成权利。现阶段开发该留用地,按市值为每平方米1.2万元计算,该98亩留用地价值7.8亿元,与捐助200万元及借支2000万元就可以享有超过一半的股份价值相差甚远。
记者查阅了居民小组、南调街道办、市国土局坡头分局信息公开及回复,均没有对这份合作合同,事关村里土地处置重大事件召开过村民大会及表决作出说明。村民认为,部分各自村民表决同意与其中一间房地产公司合作建房并不等于同意合并在一起建房,更不等于同意确认合作合同的内容。居民小组没有召开村民大会公开讨论表决重大事件——与凑合在一起的两间房产地公司签订合作合同,更没有公布合同的内容。依照村民组织法,村民对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有表决权,村务应当随时公布。
合作开发建设留用地,却以村集体独资名义开发,规避了招拍挂法律规定。
记者从坡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了相关资料来看,负责开发建设担黎村留用地的湛江担利置业有限公司是法人独资企业,唯一出资人、股东是担黎经济合作社。公司法人张锡龙同时在多家公司任职,据说并非担黎村人。表面上担利公司是担黎经济合作社的独资开发企业,实质上是与开发商合作开发建房。村民认为并非是开发商自愿出资又出力却没有占有任何股份,而是为了规避合作建房必须通过农村三资平台监管的无奈做法。
记者走访了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科工作人员对记者说,他们审核了担黎村提供的资料,留用地不动产证发证程序是没有问题的,不符合法定程序他们也不会批准的。从南调街道办到市国土资源局坡头区分局的信息公开上均可证实,对于担黎村留用地由担黎村居民小组与两间房地产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共同开发建设是知情的。然而在办理营业执照,国有土地不动产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均以村集体独资企业名义进行登记,这种明显的挂羊头卖狗肉行为却没有任何上级及职能部门出面进行纠正。
广东省和湛江市对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作出了明确的相关规定:留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或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用于经营性项目和工业用地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需要合作开发的村集体留用地项目,一律采取招拍挂的方式公开出让。违反留用地使用权不实行公开交易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者他项权利登记手续。
担黎村民小组与房地产商合作建房是明摆的事,却以独资建房名义向政府申报开发,究竟欺骗了谁了?相关上级及职能部门明知该村以独资建房之名行合作建房之实,却视而不见,继而发放不动产证、规划许可证,应该承担什么相应的责任呢?国家《监察法》和最新出台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办法》,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也纳入监察对象范围,对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要进行处理。记者发自湛江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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