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州市黄埔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被疑没有履行法定程序
错误将房屋抵押人列入限制高消费
中国社会新闻社讯(艾森新闻网www.isen.xin首席记者萧晓)担保抵押第三人在有房产抵押的情况下被限高消费,导致第三人出行受阻以及信誉受损。广州市黄埔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曹猛被指违反法律程序将抵押担保第三人错误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刘文扬购买高铁票受限(PHOTO / 受访人提供)
经了解,2012年6月,广州市天鹿湖老年人护理中心有限公司(天鹿湖护理中心)与广东省天麓湖疗养院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天麓湖疗养院)签订《场地租货合同》,租赁天麓湖疗养院场地物业用于养老产业,合同约定天鹿湖护理中心有扩建权利,疗养院负有协助报建义务。因天麓湖疗养院无法协助办理报建手续,租赁场地约77000平方米空地无法扩建使用,导致天鹿湖护理中心一直亏损,无法按时支付租金。2017年,天麓湖疗养院以拖欠租金为由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鹿湖护理中心支付租金并解除合同。由于投入巨额资金以及老人会员的安置问题,经黄埔区人民法院调解,第三人刘文扬以房产抵押担保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黄埔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7)0112民初21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欠租分期支付,最后一笔租金在2019年11月10日前付清,否则承担500万元违约金。由于现巨额亏损,经营困难,天鹿湖护理中心一时无法筹借到足额的资金。经与天麓湖疗养院主要领导麦志坚董事长、谭友兴总经理协商,要求延期到2020年1月20日前付清租金,麦志坚董事长、谭友兴总经理口头同意延期付款意见,并承诺不追究违约责任。2020年1月8日天鹿湖护理中心把最后一笔租金3704072.20元付清给天麓湖疗养院,至此, (2017)0112民初2112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
天鹿湖护理中心熊主任告诉记者,天麓湖疗养院瞒着当事人于2020年1月14日又向黄埔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20)粤0112执790号执行案),要求天鹿湖护理中心支付天麓湖疗养院欠租3704072.20元和500万元违约金。并将天鹿湖护理中心法人以及房产抵押人刘文扬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给天麓湖护理中心和刘文扬造成经济和名誉上的损失。经天鹿湖护理中心交涉,天麓湖疗养院领导只同意延期执行(即中止执行),是否以书面的形式向黄埔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就不得而知。此外,天鹿湖护理中心同时向黄埔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执行异议立案后,天鹿湖护理中心接着向黄埔法院提交书面中止执行申请书,但黄埔区人民法院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中止执行规定,仍然继续发出《拍卖通知书》拍卖抵押人刘文扬房产。虽然后来以和解的方式结案,但给第三人造成经济上和名誉上的巨大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人刘文扬显然不符合上述因素,黄埔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对第三人刘文扬限制高消费,是否按程序进行?法律依据在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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