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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规划土地监察局执法被质疑为港城公司背书

2020-08-26 08:18:28 信息来源:发布者:艾森网点击量:

原标题:龙岗规划土地监察局执法被质疑为港城公司背书
——《深圳龙岗盛宝路租户疑街道领导为逼迁站台》回访

中国社会新闻社讯(艾森新闻网www.isen.xin首席记者肖业千)本社7月2日刊登《深圳龙岗盛宝路租户疑街道领导为逼迁站台》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由于该块土地有多位租户租用期限都超过10年以上,在和业主港城谈判退租补偿事宜期间,8月7日,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此时横插一脚,利用《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赋予的临时建筑拆除“简易程序”特权,以“先拆了再说”的姿态,对租户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 并在10多天时间内对业主工作生活场所实施强拆!有替业主港城公司背书嫌疑,严重损害了租户的合法权益,属于滥用职权。








8月20日强拆当日有租户燃烧煤气进行抵制险酿成安全事故

租户告诉记者,在报道出来后,港城公司代表罗某继续和租户谈退租补偿款问题,2020年8月7日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突然作出的深龙规土监[2020](南湾)限字第5015号《限期拆除通知书》,以租户未经批准在丹竹头社区盛宝路宗地号G06404-0134建设了临时建筑物为由,责令各租户收到“通知书”后5日内自行拆除。在租户就《限期拆除通知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立案后的8月20日,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组织人员对租户的生产经营和生活场所进行强拆,导致100多名公司人员失去工作和生活来源。

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援引的《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是依据经济特区立法权所制定,在特区内优先于法律适用。但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违法建筑需要等待当事人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期满或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途径结束才可以强拆;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一些“规模很小、权益影响不大”的违法临时建筑,则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直接予以拆除。第四十四条规定俗称“强拆普通程序”,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五条俗称“强拆简易程序”,具有“短平快”的特征,对一些规模不大、权益影响不大的临时建筑,更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面对经济特区立法权赋予的执法优势,如何适用好第四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如何在“公平”与“效率”取得一个平衡,如何用好手中的公权力,极度考验执法机关的能力、水平和良知。

经查,涉案土地为工业用地,使用权人为深圳市港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租户租赁该地块进行建设经营以来,已经在涉案建筑物内生产、生活了近20年之久。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从未对租户的建筑物进行过任何调查或处理。既未想到第三十五条,也未想到第四十四条。 现在,港城公司将该地块卖给开发商进行商业开发,同时开发商也给了港城公司巨额清退租户的补偿款。港城公司想不给租户任何补偿或仅给象征性的补偿,就把租户赶走。在港城公司纠集几十名保安强行对租户的厂房进行拆除未果的情况下,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此时现身,以所谓“临时建筑”对租户进行所谓的调查,时间拿捏得相当准确。20多年时间,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都没有想起适用《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按程序进行拆除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现在利益降临,为了“赶时间”直接套用《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卡准开发商对土地进行商业开发的时间点,匆匆忙忙赶在8月20日对租户的建筑物予以强拆,为港城公司扫除了清租补偿的“绊脚石”,也剥夺了租户补偿谈判的重要筹码。

租户认为,在不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上,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选择了倒向了港城公司一边,为开发商背书和站台。在深圳建设法治建设示范区过程中,在新冠疫情期间各级政府全力做好“六稳”“六保”之际,严重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面对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的上述执法行为,还有网友提出质疑:龙岗区南湾街道还有多少违法建筑物在沉睡?是否也要等到具有商业价值来临时又用“第三十五条”执法?
 
【责任编辑:张志国ISEN200826A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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